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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况在國際關係,不少國企、或國家部分投資的公司,都為外交承擔白手套角色,也代表國家接受援助。什麼時候要使用白手套涉及外交的靈活性,外交部不可能每次都像剛果案這樣連發三封公開信,因為這暗示了中國援助非洲的戰略目標。雖然這是心照不宣的事實,但北京一向曲筆交代,公開了,足以被上綱上線。 7 z, b. S8 E' ^/ L; w4 ~! l( i公仔箱論壇; |$ X5 d! M8 g 特區應設與「外交」對口「涉外」單位6 ^8 m3 ?* N) u7 T& o2 l2 ^( x
www2.tvboxnow.com ]" _( x, {* q* {! @$ c' X
說到底,無論這是否社會共識,律政司提請釋法的原因是「確定香港法院與內地行政機關有一致看法」。當律政司要中央定義外交,似乎已以「中央定義的外交即不能牴觸」演繹基本法18條。假如是這樣,則毋須釋法、單在操作層面,特區內部已可處理。例如特區政府可設立一個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對口的法定機制(例如回歸前曾有計劃成立外事署、或外事專員),一方面統籌不同部門的涉外關係、以外事配合中央外交,另一方面在爭議發生時主動與外交部溝通,以從中央傳遞是否觸及外交的信息,並就相關議題反映港人意見。只要這對口單位得到法理依據,法院即能把它的資訊視為是否涉及外交的內部指引,毋須事事依靠釋法;當司法機關發現可能涉及基本法定義的外交層面而不能決定,可主動啟動機制,自可「確定香港法院與內地行政機關有一致看法」。但假如外交部在特區沒有提出下主動表示意見,則這只是參考,法院依然握有主動權。 7 ^$ f N) O, q9 n' @0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H* b- u8 o9 Q- k5 H ~9 L' f
這類建議自不成熟,但相信機制的存在是有價值的,否則基本法模糊處不少,特區政府始終會擔心政治敏感,而不敢積極拓展涉外關係;外交部也會因為擔心影響一國兩制的敏感,而不敢對香港涉外資源善用。中央政策組的劉兆佳教授曾對筆者說﹕「在政府,只有我一人會聽你說涉外關係,因為沒有部門會在操作層面以外,把發展這範圍的策略當作自己的責任。」劉教授高瞻遠矚,自不會健忘。正如外交部智庫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對中央政策組的顧問報告以「多孔主權」、「次外交理論」解說,香港涉外關係應承擔符合國家外交利益、中央又不方便做的角色。剛果案正是一個臨界點,可讓中央和特區政府思考上述結構性問題,只要處理得宜,既可為中國外交服務,也可為香港的國際身分保留應有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