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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與大陸司法差異 港人命懸一線 紀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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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5-14 05:15 AM
標題:
香港警方與大陸司法差異 港人命懸一線 紀碩鳴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1-5-14 05:44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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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與大陸司法差異 港人命懸一線 紀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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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單曉眉捲入販毒案,被廣東法院判死刑。辯方律師指香港警方曾以高級督察馬永強名義,指關鍵證據提及的香港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但粵法院不採信,而採用港警另一證據,引起巨大爭議。警務處長曾偉雄允諾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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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程佳連續向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以及香港立法會議員、大律師余若薇發出緊急求救信:「本人心急如焚,急切懇求閣下伸出援手,拯救我丈夫性命,我們的孩子只有九歲,不能就這樣永遠失去爸爸!」程佳丈夫單曉眉捲入一宗販毒運毒案,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為拯救丈夫,過去五年,程佳奔走中國大陸和香港兩地四處求助,眼見六月全國禁毒日臨近,大陸會依慣例集中槍殺一批毒犯,這個日子很可能會成為單曉眉的死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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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曉眉是香港居民,曾任博愛醫院總理,案發時居住在深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公安拘捕了單曉眉,並在其住處搜出一些毒品和一枝手槍。廣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七月十五日經公開審理,判決認定,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被告人單曉眉和廣州的梁偉成共同密謀,共同出資走私冰毒。各出資一半在大陸購買了二百公斤冰毒,然後找到在大陸做味精出口貿易的台灣人連松慶,讓連松慶把冰毒藏匿在出口到菲律賓的一個味精貨櫃當中。十二月六日,編號為
INBU3942335的貨櫃在香港轉船時,警方在貨櫃中查獲了一百九十二公斤冰毒,並即時通報相關公安單位。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香港警方將查獲的毒品案資料正式以書面提供給廣東省公安廳作調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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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警方共拘捕了涉案的上述三人以及另外兩名參與包裝運輸的人員,並根據香港警方提供的書面證據及相關旁證定罪。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單曉眉、連松慶、梁偉成死刑。程佳向亞洲週刊表示,她和丈夫單曉眉一起在深圳被廣東警方拘捕,「我被關押了三十天之後獲釋,而我丈夫單曉眉在歷經了五年多的『審判』後,被判處死刑。我在旁聽了丈夫案件的多次開庭之後,才知道他當初是為了我能夠不被無故關押,曾經違心地承認參與了從珠海走私冰毒到菲律賓。但當我獲釋後,他就再也沒有承認過參與毒品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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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提出上訴。連松慶家屬邱朥真就有關事項通過電郵向香港警務處查詢。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香港警務處毒品調查科高級督察馬永強回覆﹕「香港警方毒品調查科人員曾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在葵涌貨櫃碼頭對兩個擬運往馬尼拉的貨櫃進行檢驗時發現一批共重一百九十二公斤的冰毒,在該行動中,香港警方並沒有扣押編號
INBU3942335貨櫃作證物之用,而INBU3942335貨櫃已歸還長榮香港有限公司,過程中上述貨櫃並無檢獲毒品,故此無資料顯示其後此貨櫃之去向。」該信函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律師鄧兆駒作出原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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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警方回覆內容和早前提供的資料出現矛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上訴審理中,仍認定連松慶利用出口味精的機會,在
INBU3942335貨櫃中用以搭載味精的棧板中夾藏毒品的方式走私冰毒一百九十一點二二千克的事實。稱有「香港警方毒品調查科提供並經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處蓋章確認的香港警方案情摘要」。但不接受香港警方高級督察馬永強提供的INBU3942335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的信函。廣東法官稱﹕「根據上下文的判斷,該函件並未否認INBU3942335貨櫃受到搜查以及香港警方查扣到約一百九十二公斤冰毒的事實,『並無檢獲毒品』的表述只是表達上的錯誤。」法官還認為:「該函件僅是馬永強先生個人的回覆意見,未加蓋香港警方公章,其效力低於香港警方毒品調查科提供並經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處蓋章確認的香港警方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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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證據出現矛盾,廣東法院依然對單曉眉、連松慶維持死刑,報最高院覆核;梁偉成有立功表現,判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另有二位同案犯判無期徒刑。余若薇向香港警方發出查詢信,其助理林祺娟稱,一個多月了,警方都沒有明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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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曉眉聘請內地知名刑辯律師翟建作辯護人,翟建對亞洲週刊表示,由於此案所涉及走私的「毒品」均係在香港查獲,故本案最關鍵的證據,其實只有所謂香港警方提供的《案件摘要》和《驗毒報告》,但律師從來沒有見過所謂的《案件摘要》。而廣東省高院在二審中,對同樣來自香港警方且有矛盾的證據,竟以「表達上的錯誤」及簽名無蓋公章效力低等不予理睬。他認為:法庭未作調查先判決,「由大陸的司法機關來解釋香港警方文件的含義,這既違背常理,也與『一國兩制』背道而馳」。翟建在給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庭的律師意見中指:「本人懇請貴院高度重視本案:事關兩岸三地的法律體系,事關『一國兩制』的基本政治制度,事關大陸、香港司法協助的順利完善,事關此案一旦核准死刑後將可能產生的重大負面政治影響,請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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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對此案表示關注,緊急約見香港警方,偕同亞洲週刊記者到警察總部會晤警方高層,當面向新上任的香港警務處長曾偉雄通報了情況,引起曾偉雄高度重視,當即指令有關部門盡速查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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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陪同會見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李建輝回覆亞洲週刊:二零零六年九月,由警方聯絡事務科副主管常志強發給廣東省公安廳的文件內指出一百九十二公斤之冰毒實從貨櫃編號
INBU3942335內搜出,而毒品調查科第一次在電郵回覆邱朥真女士時亦講明了事實,但由馬永強高級督察書面回覆邱朥真女士時內容有誤。李建輝稱,二零一零年十月,內地公安向香港毒品調查科了解馬永強簽署的信函。港方發現馬永強信裏內容有誤,即時向有關公安人員通報,唯當時毒品調查科未有即時把事實轉達兩被告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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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造成的誤會,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李建輝表示深感歉意。李建輝續向亞洲週刊指出毒品調查科現已聯絡兩被告人的家屬,告知造成誤會的真相,並致以歉意。同時,香港警方亦已展開內部紀律調查,並會以嚴肅及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失誤的原因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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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翟建卻對香港警方的緕述持保留意見,他表示:「庭審現場,公訴人和法官均未提及公安就馬永強信函向香港警方作出調查,更沒有提及香港警方承認信函內容出錯。依照本案審理的原則,即使有這樣的事實,法庭應該出示香港警方指馬永強信函出錯的相關書面證詞而且需要簽名蓋章。」翟建指,整個運作過程不透明,令人無法確認指控證據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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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讚賞警方高層的重視和效率,但他認為,回歸後,中國內地與香港間交往頻密,涉及兩岸三地不同的司法制度及政治影響,內地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該謹慎,「香港回歸後,兩地溝通機制完善,當證據發生矛盾,廣東法院讓公安與警方聯絡搞清事實、尋找真相,卻沒有把真相告訴當事人,令人遺憾。因涉及人命,即使當事人罪大惡極,也應依法讓人口服心服」。劉夢熊指出,雖然兩地實行不同司法制度,但打擊犯罪是一致的,「加強兩地的司法協助有迫切性」。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表示將向北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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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不僅司法制度不同,有關證據認同的文化也不同。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顧敏康表示:「依照香港的文化,沒有簽名和蓋章的可信度高下問題,簽名的真實性更高。這個案件顯示的是回歸十多年,中港兩地缺少司法協助的尷尬,十年來還停留在通報機制層面,令越來越多的跨境犯罪審理遇到瓶頸。」顧敏康指出,庭審中,廣東高院想否定香港警方馬永強第二封信函,指沒蓋章權威性低,但權威性低並沒指一定不是事實,不採信的依據不充分;而香港警方承認馬永強信函內容出錯,僅以口頭表示也是不充分的。「人命關天下,這樣的司法程序是不完善的,怎麼能說判決公正呢?歸根結底是中港兩地僅有通報機制是不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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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公安部正式同意建立通報機制,相互通報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顧敏康指出,通報機制僅是行政安排,有一定的局限性。唯有建立司法協助才能依法確定司法文件送達、異地取證、傳喚證人等規定。顧敏康指,上述運毒案中,香港開具了《政府化驗師證明書》,由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轉給內地公安局,並成為檢察機關起訴該疑犯的關鍵證據。但根據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鑑定機構應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司法鑑定資質,鑑定人員也具備相應的司法鑑定資格,且鑑定人應該為兩名並簽名蓋章
(而證明書上只有一名鑑定人且只有簽名)等。除了形式要件不符合外,在沒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前提下,該香港政府鑑定人也不可能參與法庭質證過程。如果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或重新鑑定,則也是十分艱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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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協助應先易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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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零九年撰寫《簽訂兩地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新思路》,文中指,香港回歸中國十多年,兩地雖有探討刑事司法協助等問題,然簽訂有關協議卻「千呼萬喚不出來」。在「一國」還是「兩制」為原則上有分歧,尤其在疑犯移交問題上,香港是否可以堅守「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則分歧大。顧敏康指出,倘若能夠跳出以上這些分歧,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可以先在一些容易的事項上達成協議,則有利兩地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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