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規模,原審裁判官以“不同級別的官員,獲不同規格的保安安排並不為過”為由,推論案發時警方的安排合理合適,陳官亦不認同,他認為,警方的保安部署應以官員的人身安全風險及公眾秩序作依據,而非單純考慮其職級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