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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政改又諮詢x范析852│「入閘門檻」乏憲制基礎 疑似非法安排屬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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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8 12: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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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又諮詢x范析852│「入閘門檻」乏憲制基礎 疑似非法安排屬多餘
政改又諮詢x范析852│「入閘門檻」乏憲制基礎 疑似非法安排屬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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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7,機不可失」為口號的政改第二階段諮詢,昨日正式啟動,但受限於人大常委宣布的「落閘」《決定》,在討論空間已變得極小的前提下,特區政府為了增加方案對公眾的吸引力,在強調要建基於《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決定》的同時,卻「僭建」提名程序,建議把提名分兩階段,即設下「介紹推薦」的「入閘門檻」,然後再以「降低門檻」來包裝,甚至提出可考慮為參選人索取推薦票數設上限,好能確保有足夠競爭,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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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遑論出閘人數早已遭人大一早限死,只講特區政府今次主打的降低「入閘門檻」,卻猶似是一個「非法」安排,最少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決定》的框架中,都未見有任何的憲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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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在第四章中提出建議:「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具體程序,是否分為『委員推薦』和『委員會提名』兩個階段」,繼而再指如分為兩個階段,在委員推薦階段中,是否採用現時150名選委具名聯名提名的方法,由將來的提委推薦,同時提出或可「適度降低所需委員具名推薦的數目至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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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個「入閘門檻」,卻不是《基本法》規定,也不存在於人大常委《決定》的框架,政府卻寫得像是毋須懷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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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可「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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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特首選舉的方法,受《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限,當中在附件一中,就要求「不少於一百名(2010年時修正為150人)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由於過去是小圈子選舉,在選舉之前設下提名程序,還可以理解如此安排。但至2017年,既然已有提名委員會的出閘「提名程序」,還是否可以多此一舉,在「提名推薦」的入閘階段「提上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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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翻查人大常委的《決定》,只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既然是要求「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足以反映所指向的,是政府現時諮詢中提及的「委員會提名」,而並非「提名推薦」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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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入閘門檻」營造「循序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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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有理由相信,當局是直接把現時選委會的運作方式,直接搬到未來的提委會去,以至包含同樣的「入閘」部分,並利用「降低入閘」來營造《基本法》第45條所要求的「循序漸進」之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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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既然提名委員會不是選舉委員會,而在附件一中,更明確指出那是「選舉委員」的「提名權」,所以提名委員會跟選舉委員會之間,以至提名委員跟選舉委員之間,既不能也不應劃上一個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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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佐證提委不等同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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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當中另一個有力佐證,是現時附件一中,明確列明「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但現時的第二階段諮詢,當局提出要就提名委員會的任期作諮詢,足以證明及支持提名委員會不是選舉委員會之說法,同時代表過去選舉委員的提名權,不存在直接被提名委員「繼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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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不應設下「入閘門檻」,換言之,任何符合《基本法》規定可參選特首的香港人,都應該有資格可以「入閘」,以至可在獲得一定數量的「公民提名」下,就應該被提名委員會考慮,以爭取他們支持成為被推薦出來的兩至三名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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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如何,在人大框架下,最後既必只得兩至三名「候選人」先被提委會「篩選」出閘,說穿了,還是不脫小圈子的本質。但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日還說:「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總比1200人選好」,更稱之是「向前踏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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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范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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