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接連有反水貨客示威者遭警方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包括屯門街頭被指辱罵母女的示威者。莊耀洸指,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的法例原文,寫法較為空泛,例如是喧嘩或擾亂秩序,都可能涉罪。終院在2013年處理社民連成員搶咪案案,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清楚解釋兩項定罪元素,其一,是被告的行為,阻止他人或者特定活動,達一定時間,其二是行為激使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莊耀洸指出,涉案的社運人士周諾恆及社民連成員黃軒瑋,獲終院推翻控罪,因港鐵活動只是受阻1分鐘;且無證據顯示兩人的行為,激使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
— 《公安條例》第17B(2)條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禮賓府周日開放日,有人嘗試打開黃傘或展示標語,被警方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到底什麼行為才構成「阻差辦工」?! e P+ D+ d/ s8 y3 D
— 《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Bwww2.tvboxnow.com0 K' p. K/ \* X+ R* ]! \6 E+ I) b" a
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未經批准下進行,即屬非法集會或非法遊行,均屬犯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1995年,港英政府將公安條例中針對遊行的發牌制度,更改為通知制度,組織者須於活動前7日,通知警務處。不過,回歸後,特區政府透過臨時立法會修訂公安條例,規定集會創辦人,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才可以舉行集會。近年,逾來逾多集會、遊行,未有按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或使更多示威者面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的控罪。莊指出,「示威者其中一個抗辨理由是不知情,不知道參與的集會是未經批准集會,過去我們參與過無數的集會,都未必會在事前看過不反對通知書。」
—《公安條例》第17A條第(3)款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2 U& I+ p- L# }% u1967年,港英當局為對付暴動,參考英國法例,將三人或以上的聚集,訂為「非法集結」罪行,旨在對付示威表達活動;67暴動之後,「非法集結」罪則用來對付黑社會「曬馬」。人權監察在2010年發出新聞稿,提到「非法集結」罪行,可用以對付無依法申請、甚至是警方批准進行的遊行集會。人權監察警告,由於啟動檢控「非法集結」罪的門檻很低,容易成為「百搭」控罪。6 _' W+ [5 r* Q
—《公安條例》第18條
任何人在出席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時,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2年,法庭亦可下令將沒收該攻擊性武器。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q+ e. V) [. n# D" i+ S去年七二預演佔領中,社運人士古思堯在遮打道清場時被搜出螺絲批及
—《公安條例》第17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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