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應否對某宗案件或某類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律政司司長本來應該獨立。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應「不受任何干涉」。香港主權移交後初期,律政司司長屬公務員職位,政治中立。然而在 2002 年,時任特首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把律政司司長改為政治任命,須處理政治工作,負擔政治責任。當律政司司長既要肩負政治任務,又要不受政治干涉,這種職能上的矛盾,便成為檢控獨立的陷阱。這便是江樂士點出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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