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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練乙錚: 網絡23條周三立會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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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2-7 03:02 PM
標題:
練乙錚: 網絡23條周三立會開打!
練乙錚
: 網絡23條周三立會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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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府導演的「委任李國章事件」以港大校友
98%簽名反對李出任該校校委會主席而暫時叫停,香港的政治鬥爭隨即轉換跑道,進入法律層面。近期密集上演的政法好戲起碼有三齣,港人可以藉着觀察當權派處理這三件事的手法,得知「鄰近的法治強國」是怎樣透過特府推動港陸法制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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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三暴同時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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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朱經緯事件」:前警司朱經緯於去年佔運期間涉嫌非法毆打民眾,監警會一再建議警方對朱提控,但警方推給律政司,後者無了期拖延,以致監警會聲言準備月底之前去信特首辦,要求梁土司發落,這等於是把梁擺上枱面。其二是高鐵香港段的「一地兩檢」死症:大陸方面派人投石問路,指中央有權割取香港土地的一 部分交中國海關使用,實現高鐵「一地兩檢」;如此明目張膽準備繞過《基本法》粗暴干預香港事務,目的當然是要避免高鐵淪為超級大白象、借土建之便逐步實現港陸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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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在此急景殘年之際,試圖霸王硬上弓通過版權條例的修訂草案(即坊間說的「網絡23條」);有關草案將於本周三在立法會上恢復二讀。這一草案關乎出 版活動,直接牽涉互聯網上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影響深遠非同小可,故當權派志在必得,民主派則負隅頑抗提出重要修訂,黃毓民等議員還準備好拉布。港人多以為立法問題深奧難懂,乃法律專家的事,所以一直以來對此議題關注較少,但事情已經「殺到埋身」,不能繼續當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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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緣4年前的6月,特府將《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這個草案與世界各地先進國家的版權法相比,很多方面可謂開倒車,把版權持有人(主要是 某些財團)的經濟利益放在優先位置,輕忽一般民眾取得和利用資訊的權益。例如,外國版權法例,一般會對版權專利權益在好幾方面作出限制,包括容許民眾不必事先取得版權持有方同意,即可把具有版權的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不加修改直接用在批判時政、討論宗教、反諷戲謔等的作品裏。但是,該份2011年的草案不僅 在這些方面付諸闕如,還把互聯網上大量出現、包含反諷/惡搞(parody)等的「二次創作」活動列入侵權範圍,引起爭議,網民多認為是剝奪網上言論及創 作自由,嚴重違反《基本法》,一眾高登巴絲打更火起千丈怒氣沖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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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原定在2012年5月的立法會上二讀,然而,當時由於人力議員陳偉業提出1700多項修訂,秘書處處理需時,無法按時提交立法會,結果惟有擱置。 2013年7月,特府二度推出諮詢文件,包含了3個小修小改的備選方案,卻同樣遭到坊間關注團體如「鍵盤戰線」及「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等的杯葛;這些團體強烈要求特府參照先進國家的經驗,在草案關鍵的幾方面加進清晰的豁免條款,並引進條文保證豁免不被私人或商業合約凌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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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政府表示可能作出一些讓步,其後乃有今年6月刊憲、12月立法會二讀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1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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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10多年來特別是在政改事上,大家已經清楚看出特府立法的原則和手法。其原則一以貫之,就是盡量貼近大陸的相關法律進行立法。手法方面,則是「活學活用外國經驗」:凡是有關民眾權益的條文(例如特首選舉提名辦法),就採用各國法例當中最狹窄最嚴苛的,改頭換面加上若干「基本法特色」例如「具廣 泛代表性」之類的框框,然後塞進草案;凡是涉及政府保有權力的條文,則選取不同國家的法例當中最寬鬆的(例如警權的「最輕度暴力」)。如此「一以貫之」加「兩個凡是」,構成特府立法行為的骨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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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府立法:一以貫之、兩個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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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也就是89.64天安門大屠殺的翌年,北京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後經歷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沿用至今;表面上此法 大體和西方國家的版權法差不多,魔鬼在細節,更在「不言」中。此法第4節講對著作權的限制和豁免,最是關鍵;看不到的,是先進國家版權法裏對版權持 有人的權限清單裏任何擴闊言論空間、保護表達自由的版權豁免。在大陸這部著作權法裏,那些都緲無痕跡【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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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第4節第22條之(三),這樣列明對著作權利的各種限制:「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視為侵權。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而且僅僅是「報道」那些作品,對政權來說是十分保險的,因為那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居其九都是「新華 社」稿件,再現之或者引用之,當然都不成問題。要評論嗎?條文沒有說。在大陸,人民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利」;沒有說你有,你就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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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第4節第22條之(三),跟着的之(四)也說明問題:「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也不構成侵權。大陸的媒體,當然都是官媒,「刊登或者播放……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當然 就是指整篇轉載其他官媒的文章了。這距離港人說的引用別人的作品(不只是文章)達致「反諷」、「惡搞」效果,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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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翻看特府4年前推出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裏面對政治評論、反諷、惡搞作品的版權豁免也是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那樣空空如也,便知特府的「立法原意」,就是如筆者在上面說的「一以貫之」,亦即盡量貼近大陸的相關法律進行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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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貫之:立法盡量貼近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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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此路不通,修法修得像大陸那樣,結果只會天怒人怨,於是退而思其次,引入一些大陸不可能引入的豁免。因此,特府在2014年重新推出的《14 草案》裏,同意擴闊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在「適當情況下,為下列目的提供刑事和民事豁免:(i)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ii) 評論時事;……」所有這些豁免,在西方先進國家裏都是老東西了。當然,遲了好過沒了。但是,這些豁免,在特府的《14草案》裏是如何引入的呢?問這個,就 牽涉到「兩個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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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西方國家實行版權法豁免,數十年來依循兩個不同的概念,一是所謂的fair use(公平使用),見諸美國;一是fair dealing(公平處理),行於歐洲。什麼意思?有何分別?就法律條文所指定的豁免清單而言,沒有什麼分別;所不同者,主要是美國《版權法》(1976)採用的fair use原則,列出的豁免清單的前面,有「suchas」(例如)這兩個字,而為採用fair dealing原則的歐洲諸國的豁免清單所無【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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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字之差,高下立見:有此兩字的話,清單就是活的、開放的;沒有的話,清單就是封閉的、死板的。歐洲行fairdealing不是無藥可救,因為到底都是民主國家;但是,如果社會發展了,舊的清單不敷使用,那就要通過修法程序去修改清單,明文增加豁免項目,比較麻煩。換作是前者(公平使用),便靈活得多;因為,在普通法的傳統之下,只需要有法官在某一適當的案件裏給出新的豁免,其後相似案件裏的法官以此為先例,這 個豁免就確立,成為傳統的一部分。例如,美國實行fairuse原則之初,「反諷」(parody)的豁免不在原來的清單裏,到今天也一樣;但是因為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一案中的判決,這個豁免就成為先例【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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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消說,在香港的政治環境裏,版權法一旦確立,採取比較保守封閉的fair dealing原則並訂出豁免清單,其後還要再在清單上加上一些甚為「敏感」的新豁免的話,必定難似登天。在國際上,不少採用這個fairdealing原則的國家,很多都逐步走向fair use。但是,根據筆者上面說的第一個「凡是」,特府毫無疑問只會採用fair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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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凡是:放權盡量手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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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方現存法律和案例,說到底大都是幾十年的舊貨,都需要更新。在數碼新時代的版權法更新路上,走得最前的,不是美國而是加拿大。2012年, 加國通過了《版權現代化條例》,給主要是互聯網上出現的UGC(user-generatedcontent ,使用者衍生內容)以更寬鬆的版權豁免。什麼是使用者衍生內容,中文維基如是說:「指網站或其他開放性媒介的內容,多由其用戶貢獻生成。約2005年左右 開始,互聯網上的許多站點開始廣泛使用用戶生成內容的方式提供服務,許多圖片、視頻、網誌、播客、論壇、評論、社交、Wiki、問答、新聞、研究類的網站 都使用了這種方式。」10多年來,網絡平台上出現了新文化,使用者彼此之間的關係相對平等,傾向分享、互利,版權意識減弱,UGC範圍內的版權豁免因此走 前一步,更加開放寬鬆。這一步,正正也是香港網民乃至大多數市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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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面對加拿大的例子和本地網民的要求,特府的《14草案》回應是:唔啦。理由呢?「美國也還在觀望」,香港急什麼?事關廣大民眾的權益,特府環顧西方國家,又一次採取保守、拒絕先進。這是第二個「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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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年來香港社會反對「網絡23條」的聲音並不很大,除了網民跑在最前面、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起起哄,社會基本上未動員。然則,為什麼特府那麼「開明」,竟肯去修例,並且在反對者的要求並未很強烈的情況底下,願意在新的《14草案》裏加上一些西方國家視為理所當然卻為大陸法制所無的權益?原因是美帝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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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帝發功、特府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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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版權法太老舊,很多方面保障不了美國的利益,加上美國賣來香港的敏感東西例如電腦軟件程式,如無更強力的新法案保護版權,一下子就給翻版到大陸。所以美國要見到香港修法;香港要是不修,恐怕就會給打進「特別301」的黑名單上,本地紅藍資本都要倒楣。不過,要通過法案,就得有民主派的「關鍵少數」合作,後者因而有點本錢向特府叫價,同時成為網民的代言人而得到一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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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縫之中,香港人竟也能得到一些好處,乃是天意。然而,如果自身不努力爭取,那麼,可以從秉持「一以貫之」、「兩個凡是」的特府手指罅得到的,還是十分有限。所以,周三的立會惡鬥,筆者希望更多的市民會站到開放力量一邊,與封閉落後愚昧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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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文見維基文庫網頁: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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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見《合眾國版權法》第107節: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s 106 and 106A,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連結在
http://copyright.gov/title17/circ92.pdf
,第107節在此文件裏的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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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1994)一案見英文維基網頁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ampbell_v._Acuff-Rose_Music
,_Inc.。案件牽涉一首歌Pretty Woman,不少讀者都會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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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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