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規定,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內所列出的法律,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任何要額外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都只限於與國防、外交及其他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法律。第二十二條既禁止內地官方人員干預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亦要求他們要遵守香港法律,又列明內地人進入香港必須辦理批准手續。第一百五十四條指明,對於世界各國或各地區入境、逗留及離境,香港政府可實行入境管制。因此,任何出入境問題是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有關這些範疇的全國性法律不能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而《基本法》亦禁止任何不在其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行。」任先生的觀點,值得商榷。毋庸置疑,《基本法》授權香港政府實行入境管制,入境管制屬於自治範圍。易言之,香港有權決定何人能夠入香港境,何人能夠出香港境。可是,一地兩檢一旦成事,在港實施的全國性出入境法律,只決定何人可以進入大陸的領域,何人可以離開大陸的領域。顯然,本港之入境管制,不會因為全國性出入境法律在港實施而受損,這大概亦是湯家驊先生為何曾推測:
「然而第18條第3段提到「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袁國強或許會反駁,內地公安執行的法律當然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如果這說得通,內地的《國安法》是否可以透過《附件三》在港執行?」tvb now,tvbnow,bttvb2 j, _' z( |3 Y# h1 g- v$ ^+ A我認為,這樣的說法,可能忽略了出入境管制,與一般刑事法例包括國安法的分別。# O% F- x8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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