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若果政府認為丁權受基本法保障,特區政府怎會就終止丁權而大費周章做研究?根據集體官契條款,大致容許農地地權人在租賃期內和在業權土地上務農耕種,不得無故空置。若需建屋,則可根據條款,補足地價,劃出道路,保證維修,獲批准後才可建屋。這應是當時《中英聯合聲明》的協議原意。
相反,從用字的合理推論,《基本法》所保障的傳統土地權益,應指1898年至1972年間這約百年的新界傳統土地權益,亦是至今唯一仍然生效的新界土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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