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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王岸然: 港獨論挑戰叛逆與離叛罪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4-28 12:12 AM     標題: 王岸然: 港獨論挑戰叛逆與離叛罪

王岸然: 港獨論挑戰叛逆與離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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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6 @5 [! j% A/ F) ^7 N' j: }www2.tvboxnow.com港獨論已是香港論政第一時尚,不加入討論者無以自稱評論員,但筆者認真提醒所有揸筆和出版人一句,追求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從來高於法律,只敢反對港獨而不敢持正面支持態度的評論或報道者,無顏面自詡維護言論自由。坦白一點說,言論自由只以法律為分界線,支持港獨的言論可以構成犯法的,是可以終身監禁的。筆者先 立此存照,是犯法也應照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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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學界熟習的是大陸法系與中國國情之內的政治現實,那是法例條文沒有正面包括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法理「類推」為犯法的制度;更何況國內權大於法,政府指令要告入的罪,沒有不入罪的可能,用這一經驗紙上談兵地審視香 港法例,於是出現《人民日報》以讀者提問回答的方式,提醒香港政府港獨論已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自然是向港府要檢控港獨論者施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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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政司與保安局局長的回應也算玄妙,分別是將會從四方面研究是否犯法,以及把球踢回港獨論者,叫大家覺得是否犯法,可自行問問律師。筆者10多年前反23條立法時的立場跟現時一樣,認為對的便去做,特別是言論自由,專政的人說你是煽動,法庭不公正,一樣可以判你罪成,揸筆的人絕不可以因為害怕以言入罪便迴避 問題。要麼便對着幹,暢所欲言,自由報道民之所欲知的新聞;要麼發揮另類言論自由,加入反對港獨之列,有論點的筆者一樣會尊重。無事生非,加入促使政府檢控及當中共傳聲筒者,筆者及有志之士大家齊聲討這類人為「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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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明白,全世界的社會 皆與時並進,中國也已經取消惡名昭彰的「反革命罪」。普通法中有很多維護皇室政權的舊法例還存在,例如煽動對英皇仇恨不敬、離叛(disaffection)也算罪行,更別說叛逆罪了。上網一查,英國以叛逆罪(treason)把人問吊已是上世紀三十年代的事(宣傳法西斯推翻英皇 政權);煽動叛亂罪(sedition)也是七十年代初有3人被控招收人馬加入北愛共和軍爭取獨立,結果控罪取消,改控違反《公安法》。英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Commission)一直建議取消此罪,因已過時和多餘。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N5 n' x$ @1 N) G/ n6 z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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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亦然,越戰時不少人公然發表支持北越的言論,反對戰爭的也沒被控叛國罪;「九一一」後,有人公然自稱為拉登支持者,呼籲人民加入對美國的聖戰;以至近年的斯諾登洩密,美國右派皆促請政府控以叛國之罪,最終也沒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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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o' K: p/ S7 r1 P3 K$ p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必 須指出的是,爭取獨立只是分離主義,層次更低,在世界普通法範圍之內,早已不是犯法之事,但在香港理論上還可以是,是有待經法庭或立法機關加以廢除的舊法例,有關法例一如《人民日報》所說的是寫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之內,讀者可以自己看看。《法例200章》由於是普通法罪行,最高理論上可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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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第2至第10條,保留普通法中叛逆(treason)、煽惑叛變(incitement to mutiny)、煽惑離叛(incitement to disaffection)、煽動叛亂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等罪,與一般人的理解不同;由於23條還未立法,故此分裂國家(secession)未成犯法之罪,所以組織政黨宣傳獨立,本身還不 是犯法之事,但被指煽動煽惑離叛或叛亂的行為,皆有現存的普通法「惡法」用作檢控,只是能否罪成而大有疑問。這當然不容易告入,但濫告很容易,而藉濫告阻嚇公民的抗爭行動,梁振英政府這幾年來大量進行了,中共希望港府用上述條例進行檢控,以收白色恐怖之效的用心其實明顯,請勿等閒視之。公仔箱論壇7 x" U& S) O+ X" A% W5 ~&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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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政司不肯說是基於哪一條法例,但《人民日報》已經點明是《刑事罪行條例》,那就不離上述一堆普通法留下來的「惡法」了。早前筆者的文章已作介紹,自從七十年代兩條人權公約通過之後,文明國家以言入罪的空間大為收窄(煽動這樣那樣事情的檢控),所以普通法國家把這類舊法例廢止或不用,代之以其他更具體的犯罪 例如公安法例或反恐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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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 w, x# j/ A. a  h  H不文明的人還是會說「言論自由是有底線的,不能分裂國家」,但文明國家討論獨立或分離,早就輕鬆平常,付交人民作公投作自決命運,更是民主國家常有之事,這底線早已不存在。要是不准行動,也就不准討論。大家可以看看法例 第10條介紹具體罪行的定義: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或管有煽動刊物,盡皆犯法之事,第一次罪成,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公仔箱論壇, F2 Z2 z5 M  D. i  w$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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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理解,筆者寫了篇支持港獨的文章,被裁定有煽動性,則《信報》上下由總編到印刷工人、到報販,盡皆犯法;讀者管有報紙,把我的文章影印分發朋友、網友轉載,全屬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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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B$ e( r8 E; d7 ]. Q香港人同坐一條船,港獨問題不單是幾個人宣傳理念的個別問題,它馬上會牽連所有人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我們能否有自尊地生活下去的大問題。大家不要問犯了什麼法之類的小學雞問題,而是要作好一場大抗爭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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