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基本法》所賦予每一個市民,這不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恩賜。所以如果要褫奪(參選資格),是應該經過適合的法律程序才可,就不可以『夾硬』用一個條(法例),用不是太符合法治精神的方法去作決定,來褫奪一個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t3 q+ J# [, D! 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