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v6 E, o: E- I% e2 @7 a法官判案時指出,聆訊的問題適當,律師有足夠時間陳詞。聆訊小組有權發問以確定理解正確,尤其是遇到令人困惑的證供。根據以前的判例,聆訊小組可以提出澄清的問題,當律師有疏忽時,小組成員必須問清楚,但如果是交叉盤問,則應該等到作供之後。 4 N( L. J' ^2 `% b: J! ]& s; X6 F. \5 E0 b I) W3 Y. O
法官指出,多日的聆訊足夠讓女事主陳述她的情況和提交資料。4日的聆訊當中,有兩日是女事主的陳詞。況且在第一日聆訊結束時,女事主的代表律師曾說「過得愉快」(Enjoying Himself)。只是第二次聆訊時,看到聆訊記錄,才表示發言被打斷。法官翻查記錄,發現打斷的發問,是要求澄清多於詰問,因此並不違反程序的公正。6 o9 M* e1 E) V1 i. u* ^( I'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