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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寵物資訊] 香港警察歧視放狗??(有短片為證) [打印本頁]

作者: parkjiyoon78    時間: 2008-8-15 11:57 PM     標題: 香港警察歧視放狗??(有短片為證)

香港警察歧視放狗??(有短片為證) fwd e-mail
執事先生︰ 本人乃香港熱心市民,同時亦為一名愛狗人士。近日於網上發現了一段警務人員與放狗人士的爭執短片,令本人深感不安。片中該警務人員的行為,實在令本人質疑香港警察的形象和與市民的關係,亦令本人在公開場所放狗,沒有足夠的信心。故特致函 貴部門,希望得到應有的回應和跟進。 以下是該事件的資料︰
http://hk.youtube.com/watch?v=5_ZCJZ6XfnY

Part 1 從未公開, 放狗無罪

http://hk.youtube.com/watch?v=70bYsSUAlI4

Part 2 放狗無罪! PC48056
管理署的證明 http://hk.youtube.com/watch?v=TpHxLi_nIYo&;feature=related
本人對事件的疑問︰ 根據短片既資料,可以相信當時事主拖住自己一隻迷你史納莎經過現場 而當時有一架警車停泊,再加上三名警察在路上巡邏。史納莎向當中一名 警察吠叫,該名警察編號為PC48056,然後隨之而產生左罵戰。 對此事件,本人實在好想知道以下幾個問題︰ 1. 事因是一隻迷你史納莎對警務人員吠叫,請問香港法例是否禁止狗隻對警察吠叫? 2. 香港警務人員有否收到任何指示,如狗隻對自己吠叫,應有的處理方法? 3. 根據香港法例,警察應該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準備拔槍?或準備制服他人? 4. 一位男子,加一隻迷你史納莎,是否有能夠對該名警察構成人身安全的威脅? 5. 片中該名警察要求同僚準備什麼?是準備制服隻狗?準備拔槍? 6. 如嚴禁狗隻對警察吠叫,是否屬犯虐待動物條例? 7. 在香港街道上用狗帶拖著一隻20公斤以下的犬隻,是否有罪? 8. 如何才定義為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隻? 9. 今後香港市民放狗,應怎樣面對警方的指控? 10. 香港警方有何進一步的措施,令市民在香港這法治之社會安心放狗? 根據香港警務署網頁所示, 貴部門將盡快與本人聯絡或回應,希望能在3個工作天內收到書面回覆。如三個工作天後,未收到應有的回覆,本人將再致電有關部門,或向傳媒聯絡。 署名 -------------------------------------------------------------- 網友提供 該名警察已有前科 http://diary.showhappy.net/?id=136830&;page=17

[ 本帖最後由 parkjiyoon78 於 2008-8-17 05:48 PM 編輯 ]
作者: samsonzhou    時間: 2008-8-16 12:22 AM

已经看唔到啦,更新下啦!
作者: ~嘉~    時間: 2008-8-16 04:12 AM

看唔到段片

更新完先回應
作者: ~嘉~    時間: 2008-8-16 04:14 AM

邊位有呢段片送$50萬TVB
作者: hkmoto    時間: 2008-8-16 06:43 AM

我本人極力讚成投訴到底........警察唔係大晒......他有特權嗎?????/
特首都要有禮貌啦.........他真正是一個有牌爛仔......算什么.......
投訴到底......頂上精華.......
作者: man.utd    時間: 2008-8-16 06:44 AM

very good thx
作者: IMO    時間: 2008-8-16 07:15 AM

要投訴佢啦.......咁無理據....仲鬧人.......投訴到底..........
你驚狗......駛唔駛十丈遠就叫定好好看管隻狗就晒你.....
無理取鬧......跟進到底.........要比全港人知.....香港有個 PC48056  係有牌
爛佬......佢有セ就即刻投訴佢........投訴到佢改.......唔改就投訴到佢冇得做
認住 PC48056  
作者: oct1017    時間: 2008-8-16 09:42 AM


作者: jamlai    時間: 2008-8-16 09:59 AM

very interesting i want to know the result
作者: ipoohmaniac    時間: 2008-8-16 11:32 AM

CAN'T SEE WOR~~~
作者: ~嘉~    時間: 2008-8-16 12:15 PM

http://hk.youtube.com/watch?v=5_ZCJZ6XfnY

Part 1 從未公開, 放狗無罪

http://hk.youtube.com/watch?v=70bYsSUAlI4

Part 2 放狗無罪! PC48056

[ 本帖最後由 ~嘉~ 於 2008-8-16 12:20 PM 編輯 ]
作者: parkjiyoon78    時間: 2008-8-16 08:46 PM

thx a lot~ka~
作者: parkjiyoon78    時間: 2008-8-16 08:52 PM

1. 事因是一隻迷你史納莎對警務人員吠叫,請問香港法例是否禁止狗隻對警察吠叫?
狗隻吠叫,若令被吠者產生不安或影響他人:
根據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第四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中第11款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
2. 香港警務人員有否收到任何指示,如狗隻對自己吠叫,應有的處理方法?
如果有主人,就叫主人管好隻狗。無主人就叫漁護捉鬼左佢。
3. 根據香港法例,警察應該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準備拔槍?或準備制服他人?
運用配槍一定要合乎好多野,包括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嚴重傷害。
4. 一位男子,加一隻迷你史納莎,是否有能夠對該名警察構成人身安全的威脅?
可以,最主要係睇該男子有無敵意。
5. 片中該名警察要求同僚準備什麼?是準備制服隻狗?準備拔槍?
唔知,因該男子激動,最有可能係制服個男子。
6. 如嚴禁狗隻對警察吠叫,是否屬犯虐待動物條例?
否,根據169章3條中所列各款,詳情如下:
(1) 任何人─
(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b)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c) 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d) 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e) 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或動物挑惹用途,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或
(f) 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或
(g)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9年第53號第3條修訂;由2006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2) 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
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 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註:無虐待動物條例,但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7. 在香港街道上用狗帶拖著一隻20公斤以下的犬隻,是否有罪?
有無罪,睇下你當時係邊,同肯唔肯走(比人識穿左)。現今新式商廈或住宅,一般於大廈公契中訂明其管理範圍(包括其管理之公眾行人道)不准狗隻進入。一般大廈管理人對其公眾行人道之管理權鮮有行駛,唔係太過份一般唔會理。
8. 如何才定義為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隻?
例如隻狗吠,個主人無制止
9. 今後香港市民放狗,應怎樣面對警方的指控?
以上之情況,個差人立心要玩大佢,係可以拉番差館(咁細單CASE仔,唔怕比佢老鼎小喇叭的話)
10. 香港警方有何進一步的措施,令市民在香港這法治之社會安心放狗?
只要放狗人士奉公守法,唔好去唔放得狗嘅地方放狗。放狗時睇實隻狗,唔好理對方態度,先管理好自己態度。咁就「安心啦」
非任何組織,一切條文黎自網上。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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