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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 陳同佳的確比林鄭有承擔 -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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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10-21 09: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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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 陳同佳的確比林鄭有承擔 -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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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先生涉及的兇殺案大概是香港史上最政治化的刑事案件,也是被政府官員利用得最多最徹底的案件。案件今年初發生後不久,特首林鄭月娥就以案件顯示香港司法制度有重大漏洞未能彰顯司法公義為理由,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一般市民稱為《送中條例》),讓外國及內地政府有權要求特區政府移交涉嫌違反當地法律的港人。《送中條例》即時引起社會巨大動盪,相關抗爭到現在還未完結,甚至未看到有何方法可以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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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障疑犯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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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原來這只是陳同佳案被政治化的前半部。到近幾天隨着陳同佳快將出獄,忽然從建制派人士及政府官員口中傳出有關陳先生的多項訊息,包括他準備到台灣就涉及的兇殺案投案,以了結懸案及承擔責任。特首林鄭月娥及特區政府即時「配合」,表示會向台灣當局提供資料及要求協助安排。林鄭周末還在電台節目重申,陳同佳案是修訂《逃犯條例》的其中一個原因,而他願意到台灣投案是個人釋懷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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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陳同佳案從開始接近「結局」,林鄭月娥及特區政府都無所不用其極的把它政治化,利用它達成自己的政治目的。記憶中不管在港英時代還是特區成立20多年以來都沒有如此被政治化的刑事案。林鄭對陳同佳案來個瘋狂抽水當然令人不齒,到近幾天她及特區政府只把事件焦點放在陳同佳想自動投案上,卻沒有着力保障他作為嫌疑犯的法律權利,沒有說明如何確保陳同佳到台灣投案後能得到公平審訊,一派用完即棄置他於不顧的意味,實在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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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看到,陳同佳到目前為止仍只是疑犯,按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疑犯未經法院的確當程序定罪仍是無辜的,不能認定陳就是兇手。即使他到台灣投案承認責任,也得按嚴謹的調查及司法程序才能決定他是否真的犯下有關罪行及接受刑事處分。在這個調查及聆訊過程中,特區政府有必要確保陳先生的法律權利,包括能否在台灣得到公平審訊,有沒有律師代表,上訴權利,家人的探視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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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重要的是,陳同佳必須知道自己決定投案後面對的是甚麼,還需要有了解台灣情況的律師跟他講解投案後的程序及他的選擇。可林鄭、政府官員及那位教會高層近幾天的發言都沒有提到這些重要的內容,令人擔心他們一心只想陳先生自行投案,對他的法律權利毫不重視。若果陳先生最終在不清楚情況及自身權利下倉卒投案,對他並不公平,也反映特區政府都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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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林鄭肆意政治化陳同佳案,市民的眼睛雪亮得很,有市民即時致電節目公開批評林鄭,指作為兇案疑犯的陳同佳比林鄭更有承擔,更有責任感。我們認為這樣的批評實在一針見血。陳先生認為自己在兇案中犯下重大的錯誤,經過一番掙扎、思考後決定直面自己的過失,讓自己接受司法程序的處置,這雖然來得有點遲,但至少反映他沒有借台港政治、法制上的空隙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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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卻完全不同。修訂《逃犯條例》不過是她為了向北京獻媚的手段,是她個人為了向北京邀功而倉卒提出的餿主意。可她偏要拿陳同佳涉及的兇殺案為藉口,藉機打開香港法制的缺口,讓內地執法部門可以直接向特區政府要人,令港人原本的法律保障蕩然不存,往後不得不唯北京之命是從。可對於引入送中惡法的責任,林鄭月娥從不肯承認,總是以陳同佳案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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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回應訴求諉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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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因「反送中條例」引發的社會抗爭及動盪,林鄭月娥更絕對是罪魁禍首。試想,要不是她一再錯失撤回惡法的機會,要不是她一直不肯正面回應市民的合理訴求,要不是她縱容警隊濫權濫用暴力傷害市民,當前的亂局根本不會發生,更不會越演越烈到接近失控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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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對於今次史無前例的大錯,林鄭非但不肯承擔,反而諉過於抗爭者及市民,並把自己及濫暴的警隊說成受害者,像這樣的無恥及卸責實在令人作嘔。相對來說,陳同佳的確比林鄭有承擔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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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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