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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港大法學者建議特赦違法警察及示威者 嚴重罪行除外

[size=1.3] © 由 Hong Kong Times New Media Limited 提供 (電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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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導致嚴重警民衝突,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周一(23日)發表文章,建議透過同時特赦涉嫌違法的警察和示威者,短期內將暴力局勢降溫,強調特赦不違反法治精神,也符合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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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文章建議特赦對象適用於警察和示威者雙方,涵蓋的罪行可按「受害人」分為針對個人、財產、公共秩序、社會國家法益之四大類罪行。當中針對公共秩序之罪行、以及某類針對財物的罪行例如塗鴉,較容易去作出特赦。而對於個人的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等則罪無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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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說,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特首行使職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只適用於犯人定罪後,特首無權在司法程序未完結前,給予全面特赦。發言人續說,律政司一直按所得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刑事檢控決定,「當中不涉任何政治考慮」;當有充分證據,律政司會按《檢控守則》,因應個別案件考慮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對所有被捕人,不論他們干犯何罪均撤銷檢控是有違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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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不包括嚴重罪行

據報道,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兩名學者紀安澤和任石榮,發表〈淺論香港特赦〉,建議兩個分別適用於定罪前和定罪後的特赦方式,表示特赦時段可以由6月9日第一次示威至實施特赦日計算。學者認為,暴動和非法集結等涉及公共秩序的罪行是較易特赦。而他們承認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是「罪無可恕」,故處理這類嚴重罪行時,要採用有條件釋放或減刑等方法,「好讓該等罪行得到妥善審訊和證實」;或者可以規定涉案者必須申請特赦,而非自動獲得豁免,要法院或獨立機構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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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不執法才最符合公眾利益

對於有聲音批評特赦違反法治精神,文章反駁指「世界上差不多所有憲法都有提供赦免的權力」,又以《檢控守則》條文為例,指出法律承認有時候不執法才是最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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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文章亦不同意特赦鼓勵犯罪並使暴力合理化的看法,認為如果明確把特赦界定為特殊措施,而特赦僅限於某時空地點發生的事情,那麼繼續進行犯罪行為的誘因就有限。文中又指出,政府回應訴求才是良政勵治的表現,做法不會令國家及地區政府失去正當性,反而有助港府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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