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到ATM机取款的时候,突然发现卡上46万现金不翼而飞。警方迅速破案,原来是一伙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机附近安装读卡器、MP4等手段,窃取了王先生的卡号和密码,然后又用复制假卡的手段从其账户上支取或消费了巨款。
尽管案件侦破了,但王先生的损失却无法挽回。今年9月,他将涉案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额损失。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理由是:该银行自助银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履行应有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类似的判例,目前并不多见。
46万巨款不翼而飞
王先生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2007年10月,为了方便在市区购买建筑材料,他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在这张卡里,王先生经常会存入大笔资金。
2007年12月2日晚7时许,王先生到某银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ATM自助取款机上取款5000元。3日晚7时58分,王先生又在光华路的一处自助柜员机上取款5000元,取完款后他还接着查询了卡上的余额,数据显示他的卡上还有463942.2元。
3天后的一个下午,王先生又需要花钱,于是到就近的同一银行江宁分理处欲取款10000元,让王先生大为震惊的是:取款机提示他的帐户上余额不足。经查询余额发现,当时他的卡上仅剩下2800元。当晚王先生再次查询,发现卡内余额还剩下800元。王先生感到情况严重,于是当即赶到鼓楼公安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12月4日至5日两天王先生的借记卡先后有18笔取款和消费,取款加消费总额达46万余元,取款和消费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南昌。公安干警根据截获的线索,迅速赶到江西省余干县秘密布控,2008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汤海仁在县城的一家宾馆落网。通过审讯汤海仁,警方弄清了这起案件的形成过程。
银行卡原来被克隆了
近30岁的汤海仁是江西省余干县人。2007年12月1日,汤海仁加入了堂兄汤仁才网罗的盗窃团伙,他们专门通过ATM机盗款。一伙人经过密谋后,于当晚12时许开车来到南京。12月2日中午,几个人经过踩点,决定把第一个作案目标锁定在下关热河南路某银行分理处的自助取款机上。
该自助取款机设置在银行大门的一侧,沿街一面有自动玻璃门封闭,用户进入里面必须用银行卡刷卡开门。确定目标后,汤海仁和同伙当晚即来到现场,两人趁无人取款的间隙,快速在取款机玻璃门的刷卡口上装了读卡器,随后两人又进到里面,用双面胶将一只带摄像头的MP4固定在ATM机上方,在确信这些装置不易被人发现后,两人才不慌不忙地退出并躲在附近观察。
就在这时,急需用钱的王先生过来了,他刷卡进屋后,到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即匆匆离开。王先生离开后,汤海仁及同伙再次进入ATM机操作间,将那些设备取下,回到宾馆客房后即用自带的设备复制了两张银行卡,复制完毕他们又开车来到银行,一查询发现卡里竟有46万之多,几个人兴奋得不得了。
在剩下的几天里,他们大肆购物,用刷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40多万元的金银首饰,随后坐地分赃。
银行认为是刑事犯罪不肯赔
从借记卡上的钱突然消失的那一刻起,王先生就不停地找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王先生交涉的理由是:自己从未泄露密码,也未丢失身份证件,取款时自己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自己不存在任何过失,银行的监控录像也能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银行岂有不赔钱的理?!
然而银行根本不理他这一套,且摆出了一大堆理由。案件侦破后,银行的理由反而更足,认为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ATM机的技术漏洞造成王先生资金被盗取,所以本案与银行毫无瓜葛,王先生的钱应该由警方向犯罪分子追索。
法院认定银行负全责
2008年11月26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王先生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鼓楼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汤海仁及另4名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在银行门口安装了读卡器和在ATM机上安装了MP4的手段复制了王先生的银行卡,这充分说明被告银行的ATM机从技术上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因此银行要承担责任。
而且,在刑事判决书中无法认定的35140元,法院在民事审理中也予以了确定。法院认为,既然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原告王先生取的,那么,银行就应该对这笔钱也要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败诉的银行将给付他全部46.3万余元的损失及相应利息。
■说法
“过错推定”让银行败诉
主审法官丁广说,此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就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那就必须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一旦储户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资金被人盗取,那银行就得承担全部责任。
南京一民法学学者告诉记者,鼓楼法院判决该案主要运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现在,王先生银行卡里的钱没有了,而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是由王先生本人取走的,那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银行就有义务赔偿已经消失的这笔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