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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公布新一輪走光黑點 葛珮帆涉藐視法庭

民建聯不少女議員過往賴以提高知名度的全港「走光黑點」大搜查記者會,今日就輪到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出面;然而,根據《蘋果日報》報道,在她公布的新一批「走光黑點」中,竟然圖文並茂包括粉嶺裁判法院內的一樓玻璃圍欄。
+ h, x8 h1 @$ @4 E# E2 Xtvb now,tvbnow,bttvb須知道,本港法院內部任何地方均不得拍照,都已經是常識吧;正如《蘋果日報》報道,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士都不能在法院內拍照,否則可被控藐視法庭。
0 n5 N/ C/ {4 z" P+ s, }9 b4 T, s! k資料顯示,有關條例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七條: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判罰款250元;如果是故意為之,更有可能被控藐視法庭,一旦罪成,最高可判7年監禁。tvb now,tvbnow,bttvb2 _# p+ r8 m# u3 \
然則,葛珮帆身為立法會議員,公然展示有關圖片,又能否可藉「不知者不罪」開脫?- x! ?1 D& Z, f7 ?3 D$ k' l
更何況,去年初,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在參與高院審理香港國際貨櫃碼頭(HIT)申請葵涌貨櫃碼頭的禁制令案期間,在庭內拍照並把照片上載社交網站。據報道,約1個月後,警方即出動中區警署重案組人員要他協助調查,吳文遠以政治滋擾為由拒絕。未知警方稍後又會如何向葛珮帆跟進呢?
葛珮帆展示法院內拍的照片,不一定是她拍的。要知道,在法院內拍照是藐視法庭,但展示有關照片並不是藐視法庭。在沒有實質證據前,不要刻意誣蔑別人。
flyhave1
你唔敢講‧我敢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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