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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每天喊肚子疼 未获治疗大出血死亡

晨报讯 对于精神病人毛瑞华的死亡,南京的两审法院与南京市医学会在认定几近相同的事实后,却推导出大相径庭的医疗事故结果。这样一来,便使得一桩医疗事故纠纷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入院天天肚子疼,医生很少诊
  2006年5月26日,精神病人毛瑞华第6次住入南京某专科医院精神科,入院诊断为:反复发作性狂躁症。
  与先前的5次住院都不同,这一次,毛瑞华几乎每天都在闹“肚子疼”,疼得厉害的时候,他还拒绝过打针,跟医生说“如果不解决肚子疼就永远不打针”。据5月28日至5月31日的护理记录单上记载,除5月29日的一次“腹部透视、未见异常”的诊疗之外,其余的每一次巡房,医生多是“安慰”、“劝其上床休息”。
  中午送会诊单,医生傍晚到
  6月2日上午11时,毛瑞华开始不断呕吐出咖啡色胃内容物,该专科医院予以洛赛克治疗,并请本院ICU以及一家三甲医院的消化内科会诊。11时42分,脑科医院开出会诊单、邀请三甲医院协助诊治、并在会诊单上注明了毛瑞华的病情。脑科医院将会诊单交给毛妻陈小芸,由其送至三甲医院。
  陈小芸当天中午接到会诊单后,一刻不停地奔向了那家三甲医院,办理好交纳会诊费等手续后,按照该医院写的地址,到病区去找会诊医生。
  该三甲医院会诊医生称,当天医务处电话通知有会诊,并告诉了具体的病床号,后于下午5时20分左右赶至该专科医院会诊。
  抢救无效,病人消化道大出血死亡
  18时,三甲医院会诊意见为:“消化道大出血……外科会诊是否手术治疗?”
  当晚21时30分,经抢救无效,毛瑞华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对毛瑞华的尸体进行了法医学检验,确定死因系“十二指肠后壁消化性溃疡致大出血死亡”。
  “毛瑞华虽然是精神病人,但他在入院数天里,连连反映肚子疼,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对应的治疗”,“更可怕的是,原诊医院竟然让我们家属自己去送会诊单,结果又走岔了,没找到会诊医生,耽误了急需救命的半天时间啊,最后人没了,难道我们不该找两家医院讨说法吗?”家属们接受不了毛瑞华突然死亡的事实,决定走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将两家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0多万元。
  医学会
  不属于医疗事故
  打医患官司,照例是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审期间,来自南京市医学会经过鉴定认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不久,南京市医学会作出了书面答复,大意分两层:第一,该专科医院没有消化科,消化科专业知识并非精神科医生必须掌握的知识,为解决此类问题,卫生部制定了会诊制度,该专科医院严格遵照执行;第二,毛瑞华本人是精神病人,既往没有“溃疡病史”,鉴于这样的特殊性,没能作出早期诊断,不是医方之过。
  不过,医学会也承认,“溃疡病”如果及时、正确的治疗,现有效控制率超过95%,穿孔等并发症发生率低于2%,死亡率低于1%。
  法院两审
  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失承担60%责任
  对此,鼓楼区法院一审的观点是:首先,普通医生应具有对于消化性溃疡病的基本医学知识。毛瑞华的溃疡病早期症状属于一般医师应该掌握的医学知识,该专科医院对此应具有相应的注意能力与义务。
  其次,该专科医院在邀请三甲医院会诊时,交由患者家属自行送交会诊单的行为,也违反了会诊的相关规定。三甲医院接受会诊,即负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去诊治的义务,但该医院在该专科医院11时42分开出会诊单后,至下午5时20分左右才到该专科医院会诊,造成对毛瑞华诊治的迟延,构成医疗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家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毛瑞华疾病发展至死亡的主要原因,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毛瑞华住院时无溃疡病的既往病史陈述,其自身精神疾病又属于相关检查的相对禁忌范畴,也影响了正确诊断和治疗,自行承担40%责任。
  宣判后,两家医院均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与医学会观点为啥大相径庭
  两审法院与南京市医学会认定的事发情况几近相同,在同一个事实前提下,竟推导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责任与结果,差别咋这么大呢?
  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解释说,医学会的性质是一个评估机构,它的权限是对医疗事故作出一个专业上的判断,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有可能对于医学会鉴定的事实、过程都予以确认,但是对于医学会的判断结果,法院有权不采纳。所以,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没有直接引用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而采纳了医学会对于就诊事实以及就诊程序的判断,在认定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一二审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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