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網上起底要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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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1972
時間:
2010-10-20 05:11 AM
標題:
網上起底要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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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網民在互聯網將事主「起底」,公開個人資料,受害人只能透過民事追討賠償,但政府建議修例,日後若證實網上起底對事主構成「惡意用途」,即使是無法量化的「感情傷害」,涉事的網民也要面臨刑責,最高罰款 100萬及監禁五年。政府建議《私隱條例》各項修訂中,其中一項「辣招」,是日後若有人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取得事主的個人資料及公開披露,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即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 100萬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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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麟:轉載沒問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解釋,有關行為若造成「惡意用途」,即使有關人士沒有因此獲利,也一樣要負上刑責。近年流行網上「起底」,不少市民的照片、個人資料被人放上網公開,若日後通過有關修訂,起底便可能犯法。政府消息人士解釋,如果有關個人資料是當事人早已放在互聯網,例如其 facebook或網誌,即早已供人瀏覽,其他網民只是轉載,便沒有問題。不過,若網民是從其他途徑取事主的個人資料,而未獲事主同意便放上網公開,有關行為便觸犯新修訂的個人私隱條例。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認為,該修訂建議的規管範圍太廣泛,擔心會在互聯網造成寒蟬效應,「有時我喺網上貼一個 post鬧某君,跟住好多人回應講佢點衰,咁係咪要入晒我數?大家以後就連係網上都唔敢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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