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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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11-13 07:31 AM
標題: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11-13 07:33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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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產案 終院一錘定音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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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就離婚夫婦分配財產頒下具深遠影響力的裁決。終院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
,
保障婦女不會因打理家務而遭歧
視
,
摒棄沿用多年的「合理需要」原則
,
裁定往後的離婚案中
,
離婚夫婦的身家原則上都須按「公平原則」均分。有法律界人士回應指
,
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
原則逾十年
,
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
,
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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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
,
香港過去的離婚案件
,
都會引用香港上訴庭
90
年的「
CvC
案例」
,
在分配財產時以「合理需要」為原則
,
即按前妻需要
,
將前夫部份財產分給前妻
,
餘額全部留給前夫。本案涉及
47
歲內地清華大學女畢業生與
48
歲商人丈夫的離婚案
,
上訴庭
08
年的判詞
,
採用英國上議院
01
年「
White v White
案例」中的「公平原則」
,
裁定離婚夫婦財產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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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擁酌情權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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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認為
,
「
CvC
案例」表明毋須以公平及公義的原則分配財產
,
原則上已犯錯
,
不應跟隨。終院為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
,
保障婦女在負責持家時不被
家庭崗位歧視
,
更應引用「
White v White
案例」
,
讓離婚夫婦享用婚姻中共同創造的資產。代表丈夫一方的大律師曾提議採納澳洲
84
年的「
Mallet v Mallet
案例」
,
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
,
從而釐定財產分配方法
,
但終院以兩地有關的成文法字眼大異
,
不予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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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終院強
調
,
改用新例判案
,
不代表身家一定要均分。事實上英國法院引用「
White v White
案例」後
,
絕大部份判案最終亦非均分。本港法庭在合計夫婦總資產後
,
應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列出的原素
,
如財政需要或賺錢能力等進
行考慮
,
在適合情況下
,
法官可運用酌情權
,
拒絕使用「公平原則」平分資產
,
轉而考慮前妻年齡、謀生能力或生活質素等財政需要
,
釐定財產分配。
判詞又指
,
一般離婚案
,
財產根本不夠滿足前妻財政需要
,
在這種情況下
,
財產毋須均分
,
前妻可按需要獲分所得部份
;
只有雙方合計財產超過按需要而分配的金額
,
法庭才要進而考慮「公平原則」是否合用。終院最後判本案商人丈夫上訴失敗
,
他與前妻各獲分得約
268
萬元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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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方
:
判決追貼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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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義務代表清華女畢業生的律師何珮芝昨指
,
女方纏訟多年
,
昨獲悉裁決後感到非常高興
,
認為終於獲得公平對
待。何表示
,
終院裁決改變以往在考慮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時
,
側重考慮賺錢能力的不公平之處
,
把打理家庭與賺錢能力作同等看待
,
為下級法庭日後判案
,
清楚
釐定原則
;
而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
,
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
,
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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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法
:
簽婚前協議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律師謝偉俊指
,
英國最近亦有案例首次承認婚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
他相信隨着今次判決
,
將有
案件就婚前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在本港法庭提出討論。他認為婚前協議可保障夫婦雙方
,
令財產差距較遠的夫婦為免不被分身家而不結婚。他贊同夫婦簽定婚前協議
,
應成為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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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FACV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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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判詞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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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不論來自送贈或承繼
,
抑或在婚前或婚後獲得
,
法庭都可運用酌情權
,
考慮是否納入共同資產計算。惟婚姻時間越長
,
離婚夫婦更不應以此理由扣減共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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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應按雙方需要
,
包括年齡、工作能力及需否照顧老弱
,
考慮身家應否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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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
,
不應列作考慮財產是否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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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離婚訴訟中
,
離婚夫婦指控對方不是的行為
,
除非十分「明顯及嚴重」
,
否則法庭不應考慮在財產是否均分時列為考慮
,
以免引起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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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婚姻常被視作公平的合夥關係
,
婚姻長短對財產是否共同產生有重要的取決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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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夫婦在婚姻中各有付出
,
法庭認為他們不應依賴各自的付出而衡量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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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終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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