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基本權利受侵害 大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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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um132
時間:
2011-1-18 03:57 PM
標題:
基本權利受侵害 大學生可以告學校
目前大學生只有受到退學處分,才有行政爭訟的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加開大會,作出第六八四號解釋,今後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學生的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都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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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舉例,六八四號解釋作出後,學生被記過、申誡、或對學校的選課要求,禁止在學校張貼海報、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不准設立社團、收取研究室冷氣費等等處分,大學生申訴後仍不服學校裁定,可經由行政爭訟程序爭取權益。但大法官也強調,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法院審判時,應適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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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經過幾個階段的演變。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學校對學生做的所有處分,學生都必須服從,沒有訴訟論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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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大法官作出第三八二號解釋,學生被退學或受到類似處分,學生身分、教育權受重大影響,可以訴訟救濟;六八四號解釋進一步宣示,大學生基本權利受侵害時,行政救濟權不因學生身分受限,全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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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四號解釋對三八二號解釋作了部分變更,代表「有權力就有救濟」的憲法精神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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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解釋共有三位學生提出聲請。一位是二○○四年就讀台大財金研究所四年級的蔡曜宇,他申請在學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台大以違背國家法令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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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是二○○八年就讀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一年級陳玉奇,他想跨院加選EMBA課程,學校不准;第三位是醒吾技術學院觀光學系學生龍國賓,他認為教師考評成績不公,影響他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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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各提行政訴訟,都被行政法院以不合法駁回;在六八四號解釋出爐後,三人將可聲請再審,由法院本於大學自治精神,判斷學校處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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