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被押,前晚以二千萬元交保,返家後一直沒有出門。昨天一早縣府民政處人員把復職申請書,送到縣長公館給李朝卿簽名。民政處已向內政部申請縣長復職,只要部長李鴻源批准,復職立即生效。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昨晚表示,內政部已收到李朝卿申請復職公文,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李朝卿在未被判決確定以前,經由交保,羈押原因消失,內政部將立即准其復職。
蕭家淇表示,依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的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涉貪汙治罪條例,經一審判有期徒刑之罪以上,縣市長將由內政部予以停職。但如果未經一審判決確定,是因為被起訴或被羈押原因而停職,應在任期屆滿前,准予復職。 ' ~5 D @0 F% c% N- A2 ~
【2013/03/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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