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 X* T) [( i9 a! g4 x# S2 e其實,立法會在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時,執法和司法機關同時展開調查和審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郭文所提到的影響,卻從未出現過。最近期的例子,是2008年「雷曼事件」,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查,期間有3位銀行職員被警方落案起訴,但最後均被法庭以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這樣在在證明,立法會行使「特權法」絕對不會影響被調查者的法律權利,更無可能動搖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之所以能夠做到這樣,除了因為當聆訊觸及到一些關鍵性的事實問題時,議員會自覺地特別小心處理之外,也因為無論有關委員會有沒有動用「特權法」,證人會否享有相關的法律權利保障,立法會都會在制度上採取所有可行的方法,務求消除對日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的影響。例如對任何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的被調查者,立法會均會以閉門形式展開聆訊,確保其證供不會外泄;而立法會提交的調查報告中,如有內容可能影響日後的刑事審訊,一律會被暫時遮蓋,直至所有法律程序完結時才公開。 # X+ V. W& J) j9 M" z 4 T4 _; X; N/ t5 ~ R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x- N; G8 S) J0 M% W3 l* @" c. B' G
影響從未出現過tvb now,tvbnow,bttvb3 W7 E( F& ?% {
% ?' B* i$ e1 {1 j: V. d8 S' Mtvb now,tvbnow,bttvb相反,假設郭文提出的質疑成立,則會出現以下矛盾:第一,郭文認為在刑事審訊之前,有關的傳媒報道均有可能令被告人不能獲得絕無偏見和絕對公平的審訊。然而,所有在法庭審訊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事前都有可能已經傳媒廣泛報道甚至評論。若郭文的質疑成立,那是否意味傳媒要避免報道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事件?這樣既不合理,亦無可能。反過來說,筆者深信,憑藉我們優良的司法制度,以及司法人員的專業操守和水平,尤其是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引導,即使事件經過傳媒的廣泛報道,也不會對被告人在審訊時構成偏見和不公平的對待。www2.tvboxnow.com) n! l* M, ], Q2 V
/ k1 A8 W9 P3 ?! F4 T" t: G公仔箱論壇筆者在上次和本文的論點,其實只有一個,就是追查湯顯明事件,不同方法有不同的效果,大家可按其方法和切入點去調查事件,但不應否定某一個方法,特別是不應抹煞立法會應有和該用的權力。是以,筆者從不否定廉署應該和有能力調查湯顯明事件,然而是否由執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立法會或其他機構便一概碰不得呢?當然不是。因為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查也將會兼及廉署的現行體制,以及前廉政專員和其他廉署職員的可能作出的不當行為,而這些行為,即使不算犯法,但亦有必要向公眾交代,藉此釐清事件被揭露以來社會大眾對廉署的種種猜疑。更何廉署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已出現令人有合理懷疑其護短的陳述,這更需要由立法會親自追查真相。 % `: r. z% ]' J, O/ Mtvb now,tvbnow,bttv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3 R: X6 {% W
如果郭先生是真心誠意要維護他服務了大半生的廉政公署40年得來不易的聲譽,便更應該以開放態度接受公眾對廉署的監察,而非堅持在湯顯明事件上廉署有唯我獨尊的調查權力,這最終只會將廉署推向被公眾認定是「官官相衛」的深淵。這樣,無論對廉署或香港社會而言,都是最沉重的打擊。- s. N, w& \7 |. p. M
+ K, x! E, ~& h"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2 H5 w( O% Y+ o' q# k8 z3 J6 p5 I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法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