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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金針集 : 發電視牌發出「法定權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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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3-10-29 02:19 AM
標題:
金針集 : 發電視牌發出「法定權力」問題
金針集 : 發電視牌發出「法定權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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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發出廣播牌照,是否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根據《廣播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沒有絕對的權力去決定是否發牌,以至有沒有絕對權力去釐定是否發牌的「一籃子因素」?決定作出以後,是否就代表行政會議全體成員都必須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所說,要「集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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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香港不少法例都承襲九七前,把不少權力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些仍未修改,只按臨立會《香港回歸條例》加入《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的條文理解的法例,則還保留着「總督會同行政局」的字眼。可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否就有絕對和百分百的權力去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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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批准」發牌發生「三揀二」事件後,在中文大學任教通識的學者梁啟智便曾在Facebook上指出,連巴士、的士、港鐵、電費、隧道加價,以至最低工資水平,還有收回土地、宣告法定古蹟等一大堆權力,都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否統統都採用行會「保密原則」就毋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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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梁博士還沒指出的更深層次問題,就是這些權力應否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手中?還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其實只得最後簽署作實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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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必須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意思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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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指「在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行事的行政長官」,英文版則是「the Chief Executive acting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Executiv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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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九七前,「總督會同行政局」則指「總督按照《皇室訓令》 諮詢行政局後行事,但諮詢不一定以會議方式進行」,英文為「the Governor acting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Executive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Royal Instructions but not necessarily in such Council assem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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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無論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還是「總督會同行政局」,無論是九七前還九七後,指的,都是行政長官或總督本人所作的決定,不是行政會議成員或行政局議員的整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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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路進,廣播條例第8(1)條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所作的批出牌照與否的決定,都是行政長官的決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無論是官守還是非官守議員,其實只得被「徵詢」的角色。因此,任何一位行使此法定權力的行政長官都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搬出行政會議作為他或她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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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因此,本來就絕對不存在什麼因為「保密原則」而不能作任何交代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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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林鄭司長10月26日(上星期六)出席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後會見傳媒,三度以廣東話提及的「集體負責制」,頂多亦只是說明所有行政會議成員都不得跟行政長官的決定公然唱反調,卻不代表成員須為行政長官本人的決定共同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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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緊接的9(2)條,就給予通訊事務管理局(過往為廣播事務管理局)提供建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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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從法例的邏輯,批出牌照與否的決定,本來就應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建議後去作出。而如果沒有強烈理由或理據,就應該按照局方的建議去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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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過往的總督其實就是英國殖民地部或外交部的公務員(只得末代的彭定康不是),可行政長官卻無論是否普選,都是代表一方或某些政治勢力。一樣的條文,由不同途徑登位掌握同樣權力的人去行使,顯然會得出不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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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後的所謂「法律適應化」,把過往屬總督的權力直接轉授到行政長官手中,注定會出問題。今次香港電視網絡不獲發牌的事件,只是一次敲得比較響亮的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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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今次事件,大家必須深思這樣多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法定權力,應否轉移到獨立和政治中立的法定機構手中,甚至連「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後作實的形式上權力,都應一併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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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正如開餐廳,只要申請牌照者符合所有標準,行政當局就有責任批給牌照,免費電視台牌照的申請亦應同樣處理,根本毋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參與。只不過,電視涉及意識形態,不是一般的商業生意,在五星紅旗飄揚底下的特別行政區,又怎能夠以非政治化的方式去處理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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