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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中,有議員提出動議要求立法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官員披露審批過程中所有相關文件,包括行政會議的文件。最終動議被否決,反對動議的議員認為若立法會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調查事件,那會衝擊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更有議員表示有中聯辦人員與他們接觸以此理由游說他們反對動議。但在這事件,究竟是立法會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權力會損害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還是另有其人呢? 3 X, X- L* q& p0 f( B }0 |www2.tvboxnow.com4 e3 x4 D1 l' q, \$ M9 t1 z J) F1 D& z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十)條,立法會在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而《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條規定行政長官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可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從《基本法》這些條文看到,立法會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行使的權力是源自《基本法》本身。行政長官雖有權拒絕批准官員接受立法會的傳召,但這不損立法會的權力。行政長官這權力正好提供了平衡的元素,令立法會調查及傳召的權力無損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即使有,那也是《基本法》所容許,為了令權力更平衡而對特區政府施加,合憲及合理的憲制制衡安排。" ~$ c5 o' r8 T"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