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 q: q" e* @; J# `公仔箱論壇須知道,曾鈺成一次又一次爭議性地剪布,按他的解釋,是引用《基本法》第72條一款,「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職權主持會議」;以及《議事規則》第92條,「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其中條例中的「可參照」,曾鈺成早前曾自行演繹為「不一定參照」,固然已有扭曲條例之嫌(可參考【曾鈺成曲解「可」字謀剪布 梁國雄司法覆核勝算高】一文),但其實不論《基本法》還是《議事規則》,所提及的都只是立法會主席(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之權力,而有關權力卻不見得可延伸至委員會主席(Chairman)之上去,而單是此主席(President)跟彼主席(Chairman)之英文用字,便已反映兩者之差別矣,既然如此,盧吳二人所掛在口邊的參照大主席之裁決,箇中還有站得住的理據嗎?www2.tvboxnow.com# }8 m5 M6 Z1 d. Y* K
. `2 J9 l7 X: s' \2 \6 M( I5 `& C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撰文:范中流)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5-30 09:5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