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香港]
麥齊光曾景文上訴 法官押後裁決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4-10-12 01:32 AM
標題:
麥齊光曾景文上訴 法官押後裁決
麥齊光曾景文上
訴
法官押後裁
決
# y* r' I0 g/ Q" l
}& V0 q; @" G/ j# G( [; u( m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就假扮互租單位騙租津
70
萬元案,兩人去年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八個月,緩刑兩年。二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聽罷與訟雙方理據後押後頒發裁決結果。麥齊光表示會以平常心面對上訴結果,又透露現於港大教書。
www2.tvboxnow.com) g# `: z; g& Z# T- C
7 l4 |# Y: h& t* c; i2 N
裁定是互相出錢互購單位
& P& W& B8 c) w5 O+ n; d+ n8 N9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f6 |" S1 M( `1 N
代表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稱,原審法官認為麥、曾二人聲稱交換單位出售,但兩人之間原全沒有法律文件依靠,單靠口頭授權,令售樓一事全無法律保護,令人難以相信。李定國指出原審法官這樣的批評不合理,因麥、曾二人本身是朋友,而二人交換單位出售的目的只為成功售樓,沒有法律保護並不為奇。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d6 |6 r" k$ s: I* U9 s- q
tvb now,tvbnow,bttvb% U( h( x5 m2 | U9 j
而原審法官認為麥、曾二人聲稱租住的單位乃自置單位,因此有經濟利益,李定國反駁控方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此點,因此原審法官得出此推論是不正確,亦毫無事實根據。李定國續稱,沒有證據證明當年買樓樓款來源,這點十分關鍵,因為涉及涉案物業的業權,但原審法官未有理會,並裁定兩名被告是互相出錢互購單位。因經濟利益是串謀詐騙罪的一項犯罪元素,沒有該部分裁決,兩名被告人的定罪不應維持。
g" P3 f4 g9 H! ]7 F A
2 s0 Y6 D! O7 Z0 X
律政司一方表示,就算原審法官犯了該錯誤,仍有大量證據證明二人有罪,二人安排互持對方單位,已令他們對自己所住的單位有經濟利益。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www2.tvboxnow.com/)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