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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八號風球受保時限修訂擴至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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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jid77
時間:
2015-1-30 12:13 PM
標題:
八號風球受保時限修訂擴至三小時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昨繼續討論《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將員工在八號風球上下班的受保時限,由原法案的各兩小時,延長至各三小時;同時也將保費由原本需要整體增加百分之零點四,調低至百分之零點三。不過,法案仍維持在「正常天氣」時,只限在僱主提供交通工具內發生意外的僱員才受保障,但本澳更多是自行上下班的僱員則「不受保」。一常會主席關翠杏直指政府這立法政策對不同僱員有差異,做法並不公平;委員會建議政府作出修訂,官員回應會回去考慮。 根據法案,必須在八號風球仍需服務的公司需強制為僱員購買附加保險。法案原建議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時,僱員在往返住所與工作場所的路途上兩小時內若遇意外可得保險賠償;但委員會之前意見指因為本澳地少人多交通擠塞,兩小時的時限太短,建議延長。同時,在颱風期間,原規定是只限在僱主提供交通工具的員工才受保,但以步行或其他方式往返的員工就不受保,委員會認為應所有員工都受到保障。另外,這項附加保險的保費原本需要整體增加百分之零點四,委員會建議調低至百分之零點三。對此,政府和保險公司商討後,昨日政府代表向一常會表示,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將對法案作出了修訂。關翠杏會後向傳媒表示,政府的回應積極,修訂亦相對原法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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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正常天氣」時,政府就仍維持原來規定,只限在僱主提供交通工具內發生意外的僱員才受保障,但本澳更多是自行上下班的僱員卻「不受保」。議員及立法會法律顧問都認為,這項規定對其他僱員並不公平。關翠杏質疑,為甚麼對公司無條件提供交通工具的員工就不受保障,那究竟法律保障所有僱員,還是特定傾斜於某些有條件提供公司車呢?「能否提供公司車那是公司問題,但為何員工得到不同對待呢?這是關鍵的立法取向。」而政府之前曾解釋,很難判斷步行的員工是否去上班途中,還去了另外地方時,保險公司賠償有困難。關翠杏則強調,「你(政府)不能因為賠償有困難,就在立法政策上有差異。」委員會建議作修訂,政府承諾回去考慮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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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對於八號風球時僱員不需上班的企業,按照法案僱主是無需強制性為僱員購買這項附加保險。不過,關翠杏提醒僱主,如果颱風期間公司遇到受損害情況如嚴重水浸,需要員工返公司協助處理時,若期間員工遇意外受傷,而之前又沒有為僱員購買這項八號或以上風球「往返途中」的保險,那僱主就需要負責僱員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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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也討論到一旦僱員的賠償被拖延應如何處理問題,不過今次會議未有結果,將在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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