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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 海關撿未檢疫鮮活食品三百五十二公斤 [打印本頁]

作者: hajid77    時間: 2015-7-4 09:55 AM     標題: 海關撿未檢疫鮮活食品三百五十二公斤

海關消息:澳門海關行動管理廳人員,於上月聯同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人員進行聯合巡查行動,針對水客從內地攜帶未經檢疫肉類及蔬菜類物品進入本澳,然後供應給本地的蔬菜店及食肆;是次行動共巡查了一個在大廈平台售賣蔬菜類的無牌地攤,三間食肆,一間魚欄,行動中共檢獲未經檢疫根莖類物品約二百零 八公斤,葉菜類物品約五十四公斤,水果類物品約三十六公斤,醃製/加工食品約八公斤,粽約八公斤,豬肉類物品約三十八公斤。  於六月十七日,海關行動管理廳關員在關閘馬路,騎士馬路及台山一帶附近監視,於台山新城市第十三座百福閣花園平台發現一名女子擺地攤售賣蔬菜類物品,於是該科人員進行扣查,並通知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人員到場處理有關的緝獲物。
, B3 a) S7 ~# Q( ?2 n: C. W公仔箱論壇 另外,於六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海關行動管理廳關員在關閘馬路騎士馬路一帶發現不斷有水客將從內地帶返回本澳之物品,放置於關閘馬路彩虹苑商場附近或關閘華大新邨第二街附近地下,集齊一定數量後由送貨人透過各種交通工具(其中包括電單車、巴士或手推車等)運送到各食肆,其中有食肆更遠至下環街,其中成功對三間食肆及一間魚欄進行截查行動及通知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人員到場處理及提出起訴。 1 q7 n. V( v! }% J! f3 P* q
 海關引用《對外貿易法》起訴上述兩名收集未經檢疫肉類的本澳男子,如罪成,將最高可被判十萬元的罰款。
; T: i8 S/ B( n% D 另外,由於案中人士亦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民政總署援引相關規定起訴案中違法人士,如其行為構成犯罪,最高將可被判處五年徒刑或被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相關行為僅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可被科處澳門幣五萬元至六十萬元罰款。 $ s9 D! I5 J( p+ f& \: x! ^
 海關將會持續與民政總署加強聯合巡查,以打擊未經檢疫肉類及蔬菜等物品流入本澳,保障本澳的食物安全,海關呼籲市民發現有食肆購買來歷不明的肉類、家禽作為食材,或懷疑非法肉類收集點時,應作出舉報。◇www2.tvboxnow.com& E: }) |/ M6 P. n# i&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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