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x$ U1 A8 m2 G 社評說,令人痛心的是,這些地方首長拚命撒錢,把功績都攬到自己身上,爛攤子不是留給下任,就是要“中央政府”解決,而且還不斷要求提高舉債上限;但提高各級政府舉債上限,台灣的主權評等勢必下降;而且地方政府揮霍無度,卻要“中央政府”買單,於法、於理、於情都說不過去,真正可行的做法,應該是增列強制還本的措施以及預警機制,明確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長期債務達債限九十%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劃及時程表,進行債務改善管理,如果仍未改善且有惡化狀況,中央即應採取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