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d$ L. u7 N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發表檢視10個常用公共登記冊的報告,發現該10個登記冊在不少情況下未能符合指引的規定,情況不甚理想,其中只有選民登記冊設有防止個人資料被濫用措施,其餘9個登記冊的營運者,都沒有措施防止濫用個人資料,亦沒有時間表立法保障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出,若他人不受約束地從公共登記冊取得個人資料,可令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跟蹤及監視,危害人身安全。公仔箱論壇 f* Q, ?2 k: B* e$ t
+ K; V- m3 Y; s: _5 h3 s公仔箱論壇公共登記冊載有個人資料讓公眾人士查閱,資料應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所有從公共登記冊取得的個人資料,除非獲當事人同意,否則只可用於公共登記冊上寫明的使用方法。早前,公署參考了2000年發出的有關個人資料保障指引,檢視10個常用公共登記冊的報告,當中包括:破產登記冊、出生登記冊、商業登記冊、公司登記冊、土地登記冊、婚姻登記冊、擬結婚通知書登記冊、證監會持牌人紀錄冊、車輛登記冊及選民登記冊。公署發現,10個登記冊在不少情況下未能符合指引的規定,情況不甚理想。6 h A: Z( `9 ]" {8 G+ I
, D3 g% v/ ?5 n b, s; D) k公署表示,在10個登記冊的相關法例中,只有選民登記冊設有防止個人資料被濫用的措施。公署進一步指出,各登記冊現時都沒有時間表去引入立法保障私隱。蔣任宏坦言指情況不理想,他指出婚姻登記冊及選民登記冊的營運者有酌情權,可在接獲查詢要求後,決定提供甚麼個人資料。不過,兩個登記冊都沒有制訂如何行使酌情權,至於餘下的登記冊,公署表示營運者沒有酌情權,只能依從查閱者所有要求,結果個人資料容易被窺看。公仔箱論壇$ y' b* R4 v- ^$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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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又指出,雖然10個登記冊都有提及登記目的,但資料不夠清晰及充足,只是指出登記冊為何需要收集個人資料,但沒有解釋在甚麼情況下將個人資料披露予第三者。公署特別點名指,破產登記冊、商業登記冊及婚姻登記冊,更沒有訂明會向公眾披露資料。公署續指,在婚姻登記冊上,其實原先已訂明毋須提供職業及完整住址等資料,但婚姻登記冊沒有在書面上明確指出該資料只是自願性質,填寫人是有權不填職業,亦可只填寫住所區域。公仔箱論壇3 F6 `! G1 a) ] A& N.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