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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許寶強:與創作無關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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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6-1-19 01:32 AM
標題:
許寶強:與創作無關的版權法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6-1-19 01:34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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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寶強:與創作無關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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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條
例草案的爭論,愈來愈集中於拉布流會等事情,但有關版權與民眾的日常生活,以至與創作和經濟發展的關係,借用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的講法,是「尚未進入深入透
徹的討論」,甚至「辯論都沒有正式開始」(
www.inmediahk.net/node/1039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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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目前仍保留大量功能團體議席的畸形政治制度下,立法會無法展開智性的討論,自然並不特別令人驚訝,尤其
是當特區政權愈來愈任人唯「才」,並以鬥爭為綱。與其等待立會復會後繼續其從「沒有正式開始」的「辯論」,民間也許應另起爐灶,嘗試真正「深入透徹」地探
討版權法的性質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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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種廣泛流通的觀點,版權法的提出,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令創造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以鼓勵創作,從而帶動文藝科
技的發展,以至經濟增長,最終惠及民眾的福祉。這種說法隱含了多個假設,包括了(一)版權或知識產權是為了保障創作者的利益;(二)創作者的利益是創作活
動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誘因;(三)文藝科技的創作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四)經濟增長一定能提升民眾的福祉。在香港,這些假設儘管都「尚未進入深入透徹的
討論」,但已成為好像不證自明的「真理」,反映我們的社會,尤其是「精英」,其實並不十分熱愛掛在口邊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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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篇幅的關係,本文將簡要地討論第一及第二個假設,其他的只能另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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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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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地一個提供通識教育資訊的網站,這樣寫道:「保護知識產權是為保護創意,保護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發明者及其他專才的心血,以創造一個環
境,讓上述人士可以盡情發揮創意,並讓辛勤工作得到回報。」(
www.hkliberalstudies.com/modules/flipped/index.php?pa=viewads&lid=12
)然而,回看知識產權的歷史,這樣的說法卻頗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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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版權法於
1469
年的威尼斯出現,之後逐漸引入歐洲的其他地區,而中國則於
1991
年才訂定第一份版權法。最早出現的版權法,賦予印刷商專利,印售已存在的作品,
包括各種經典,目的是為了保障印刷商而非創作人的利益。早期歐洲的印刷商和政權之所以推動版權法的訂定,與當時的歷史脈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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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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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正是資本主
義興起的年代,科技的發展令書籍能大規模印刷出售,加上貿易活動的擴張,為重利的商人提供無限機會,利之所至,自然希望獲得獨佔的專利;而對當時的政權來
說,以專利形式管制誰可出版和什麼書籍能夠印刷,從而監控言論思想,也有利於維穩。當已有的書籍作品市場達到飽和的程度時,印刷商才引入新的作者,讓創作
人也能夠在版權法的保護下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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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版權法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保障創作者的利益,甚至到了當代,更在意版權專利的,也往往不是純
粹的創作人,而是透過發行和售賣專利產品牟利的大企業,又或是由創作人轉化而成的企業家。一些研究更指出,版權專利往往壓抑而非鼓勵創意(參閱
Bettig 1996
)。所以,說「版權或知識產權是為了保障創作者的利益」,與歷史其實並不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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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的誘因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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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
之所以從事創作,往往建基於日常生活的感受和需要,源自興趣或為了承擔責任、解決問題,物質獎勵只是眾多誘因的其中之一,因此集中於金錢回報的版權法並非
是創作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在未有版權法之前,人類透過口述文化的流傳,創造了大量優秀的文化產品,唐詩宋詞、古希臘哲學戲劇、各地的古典音樂,傳誦至
今,這說明了「創作者的利益是創作活動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誘因」的假設,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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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了版權法之後,也不見得在此制度框架下生
產的文化藝術,比之前的出色。正如上文指出,版權法保護的更多是商人和企業的利潤,絕大部分的創作者獲得的物質回報十分有限。因此版權法訂定後,也看不到
本地的創作蓬勃發展、欣欣向榮,相反,對於本地樂壇、文學、藝術創作環境的批評時有所聞,矛頭所指,往往是政權與商業的管制和壟斷,例如缺乏競爭的電台和
電視,以至對攜帶大型樂器的音樂人不友善的港鐵,諸如此類。在這樣的社會文化脈絡之下,版權法並不可能點石成金,促進本地社會的創意,因此也不是創作的充
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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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和本地的「版權大聯盟」,要求立法會盡快通過既非創作的必需或充分條件的版權法修訂,究竟是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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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專利以外的創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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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我們真的希望鼓勵創作,與其浪費時間於與創作沒有必然關係的版權法修訂,不如直接孕育或打造有利於創作的社會文化環境,尤其是保障民眾的不順服的權利
(
rights to non-conformity
),包括設立有尊嚴的基本生活保障,又或是保衛政治、信仰、言論、思想、出版等自由,讓文化藝術工作者可以不用擔心物質生活
或人身安全下從事創作,以至於在教育方面鼓勵創作、表達或欣賞文化產品的興趣和能力,建立一個廣泛的創意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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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促進創作方面,比版
權法修訂遠為迫切和相關的全民退保、真普選、取消
TSA
(全港性系統評估)、反壟斷等政策,更應該盡速訂定,在立法會中討論通過,以保障民眾在經濟、政治
和自由學習等領域的不順服的權利,不致出現因為工作機會、政治審查、考試成績等顧慮而限制創作的自由,這樣做應該更能孕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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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不要浪
費時間於與創作沒有必然關係的版權法修訂,並不代表不處理保障創作者權利的問題。不過,現有建基於專利排他的版權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創作者權利的方式,對
促進創意來說,更不是最好的安排。以尊重創作者的意願和價值為基礎的
Creative Commons
和
Copyleft
等較少排他性的版權安排,恐怕更容易鼓勵資訊和創意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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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真的在意創意的發展,便應盡快建立全
民退保、推動真普選、取消
TSA
、制訂反壟斷法,以保障民眾創作的不順服的權利,而不要
——
借用林煥光的說法
——
把應該做的事無限期拖延,以致損害公眾利
益,否則最終會被市民唾棄(〈林煥光促議員盡快通過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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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遭唾棄〉,
1
月
10
日《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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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ig, Ronald V.
(
1996
):
Copyrighting Cultur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ulder, Colorado:Westview Press, pp.9-32
" y: S" y: R: h1 Q6 s1 B: z
.
May, Christopher
(
2007
):
"The Hypocrisy of Forgetfulness: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Early Innovation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14
:
1,p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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