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非法入侵抓姦 脫光談公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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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ereg759
時間:
2016-7-19 04:31 PM
標題:
非法入侵抓姦 脫光談公事…無罪
台中莊男與花姓女子偷情,莊男元配委託徵信社抓姦,拍下男女全裸臥床畫面,2人坦承通姦,元配提告後,2人改口辯稱是「脫光衣服談公事」,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元配非法入侵花女住處蒐證的惡,比通姦的惡更嚴重,「抓猴」的證物不具「證據能力」,判決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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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莊男(31歲)與元配結婚僅約1年多就出軌,他常到未婚的花女(31歲)承租套房處流連,元配委託徵信社「抓猴」,徵信社人員租下花女套房樓上房間,合法取得花女住處公寓大門鑰匙,並打聽得知花女套房的大門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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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6月13日晚間,莊男又到花女套房,徵信社與元配在套房外,聽到花女呻吟聲,徵信社人員持錄影機強行開門,闖入拍攝並翻閱花女私物,見花女與莊男倒臥床上,用棉被遮掩身體,還拉下棉被拍攝2人全裸畫面,取走衛生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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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男與花女坦承通姦並簽署和解書,不料元配提告後,2人翻供說,他們僅全裸在床上談公事,未發生性關係,當時因誤信「全裸」就是通姦,才會承認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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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認為,通姦要件是性器官結合,錄影沒拍到性器官結合,只能證明「2人全裸在床上」,花女呻吟聲,可能只是「親密的話」,不能證明2人當時正在交歡,更重要的是,通姦僅是1年以下之罪,惡性「尚非重大」,但徵信社與元配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翻閱花女雜物)與強制罪(拉下棉被拍攝2人裸體畫面),卻是3年以下的罪,非法蒐證的惡,比通姦的惡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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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如採用2人全裸的錄影證據,無異是鼓勵他人用暴力、危害人權與法治的手段來蒐證,台灣沒有引用「毒樹毒果理論」,不過,依「法益權衡原則」,上述嚴重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衛生紙也不是合法取得,不能當證據,也不需鑑定,據此判決2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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