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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3個月禁投標 難阻洩密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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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11-14 07:29 AM
標題:
3個月禁投標 難阻洩密陋習?
政府聘用的顧問公司,被揭把政府內部資料再用於私人項目,遭罰禁投標3個月。是否罰得輕,政府應交代準則,且更要有法子加強阻嚇力,禁止再洩密,不容把政府內部資料私用。是否罰得輕 政府應交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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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橫洲項目爭議不斷,近來再另生枝節,獲政府委託做橫洲項目研究的一間規劃顧問公司奧雅納,被發現之後又為另一私人發展商新世界,進行橫洲一私人項目研究,在其後新世界遞交予政府的文件當中,竟然出現一些政府根本未公開、甚至屬於「限制資料」的內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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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昨日,即事件曝光的一個半月後,發展局終證實奧雅納沒有遵照合約,把從政府合約中獲得的資料引用到其他項目,罰其3個月內不可在任何政府工程投標(詳見新聞A26--「奧雅納暫停入標 議員憂標價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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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出爐,不過,公眾質疑卻更見發酵,此因只罰在未來禁止投標3個月,是否太輕手?放生該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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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情而論,政府的判罰是否不當,現在還不好說,據政府解釋,3個月禁投標的懲罰,是按工務技術通告規定,意味是按機制進行,若現行機制如此,罰則確難突然改變。不過,政府起碼應回答兩個公眾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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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罰準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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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既是政府應交代3個月背後的理據,如為何是3個月,而不是半年或一年,且事實上,政府稱是按規定懲處,但公眾對於現行的懲處機制,根本所知甚少,例如在此規定內,是否有更大的罰則,譬如永不錄用?這些問題都有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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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否其他追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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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的是,3個月禁投標的懲處後,是否就是句號?還是政府將再有其他行動?實際上,政府並非沒有其他選項,例如是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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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可循刑事或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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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就指,在此次事件之中,政府可透過刑事或民事途徑追究,其中在刑事方面,如證明有人動用不法手段,擅自取用政府未經公開的內部數據,可用盜竊罪等條例起訴,但當然,刑事檢控的蒐證門檻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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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指,政府亦有權循民事追究索償,因在合約之中,列明顧問公司需保密,若洩密已可被視為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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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對政府來說,若要重罰又動用法律程序,蒐證等行政成本肯定不少,且甚至有說法指,現行規劃顧問行業內的競爭者已不多,若嚴懲某一公司,政府也沒有多少好處。只是另一方面,若然手軟,又是否能夠殺雞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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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政府聘用的公司,擅用政府內部資料的做法,今次不見得是個別案例,反而有機會是行內部分公司的潛規則,如在今次事件曝光後,傳媒調查亦發現,另有三間顧問公司,有類似違規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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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背後並非沒有誘因,對於顧問公司來說,若手握政府內部的發展規劃資料,不正是可提高其拿取其他項目的「本錢」?甚至以此自肥?若這是存在已久的陋習,政府反而更要殺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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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等,均不能任意出賣客人資料,後果可以很嚴重如停牌、控告等,以起阻嚇之效。政府內部的規劃資料,可以牽涉眾多不同利益,對於顧問公司的洩密行為,阻嚇力同樣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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