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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公眾妨擾罪較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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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7-3-28 06:36 AM
標題:
公眾妨擾罪較易入罪
佔中三子、前學聯成員、立法會議員等九人被警方起訴「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屬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相比起煽動、協助教唆他人非法集結,有關公眾妨礙罪會較易入罪,而最高刑罰同樣為監禁七年,預料會在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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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妨擾罪的控罪元素較簡單,主要指被告人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包括人身、健康、財產或安寧,或公眾行使一般權利受妨礙,便構成公眾妨擾罪。陸偉雄根據上訴庭案例,指出律政司有絕對權力決定控罪及由哪一級別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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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與簡易治罪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犯妨擾罪不同。後者刑罰較輕,最高刑罰只判處罰款五百元及監禁三個月,而範圍極廣,可以是發射氣槍、公眾地方吐痰、奏玩樂器、售賣紀念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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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又指,若控告煽動、協助教唆他人非法集結罪,則較困難,因控方需舉證該集會是由被告人發動及指示,但辯方或會挑戰指參加者是從網上看到號召,並非因被告人而出席集會,這樣便較難起訴,加上此控罪與公眾妨擾罪一樣,定罪後最高可判囚七年,故從結果看是沒大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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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行動於一四年九月發起,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在同年十二月三日進行公民抗命的最後一步,聯同香港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佔中十死士的邵家臻及吳錦祥、曾參與「佔中」(見圖)的市民等六十五人到中區警署自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罪名,所有人當日都沒即時被捕,完成辦理報案手續即能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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