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香港] 港擁司法管轄權 可要求日警方查恐嚇信來源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3-29 07:55 AM     標題: 港擁司法管轄權 可要求日警方查恐嚇信來源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兩名選舉主任及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不約而同收到來自日本的死亡恐嚇信,有法律界人士指,只要收信人身處香港,而信件的內容客觀地令人受驚,已構成刑事恐嚇,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而香港絕對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並可透過國際刑警與日本警方聯絡,追查恐嚇信來源及寄信人身處地點,以採取進一步行動。
0 o5 ^. ^! h3 Otvb now,tvbnow,bttvb6 p7 \9 X' e. f4 [' s8 _. m
綜合多封恐嚇信的內容,字眼包括「將會替天行道消滅鄭若驊」、「暗殺鄭若驊長官‧選舉長」、「請用鄭若驊長官的命,用兩位選舉主任的命」及「票債血償」等,矛頭均指向鄭若驊及兩名選舉主任。
  M# C& R" g# e9 Hwww2.tvboxnow.com/ o' L1 T0 S6 j. M' p" ?+ B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恐嚇字眼客觀地令三人受驚,已構成刑事恐嚇。至於發信人同時將恐嚇信寄予多名立法會議員,則難以估計寄信人動機,但若收到信件議員感到受驚,亦可報警求助。tvb now,tvbnow,bttvb3 T3 m+ N! M7 t+ C; P$ L; D6 e0 K

+ w/ {2 x$ i  D: p1 h) D4 M3 _陸偉雄續稱,由於收信人身處香港,香港絕對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並作出調查,若有需要,更可透過國際刑警與日本警方聯絡,以索取進一步資料,甚至要求對方追查寄信人的下落。根據《刑事條例》第24條有關「恐嚇」的條文,若所作出的違法作為,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T+ }7 W/ b' v7 n公仔箱論壇) |: C; k. B0 z
根據律政司網頁,香港現時與近30個國家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包括日本,兩地執法部門可要求對方追尋有關人士、從有關人士取得陳述和證據等。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www2.tvboxnow.com/)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