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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設定一國兩制時,原意就是因中港兩地在政治、經濟、法律及社會層面,從本質上存在極大差異,故以獨特及具創意的制度設計把兩地區隔開,僅在非常有限的範圍維持必不可少的連繫,以同時體現主權及高度自治。) S e; f. i& Y4 h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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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制上的區隔更是維持一國兩制的重要機制。根本原因是中港兩地在法治上有非常不同的理念,連帶在法律制度上也是完全不一樣。因此,《基本法》規定了香港享有終審權,香港案件不會上訴至內地法庭。內地法律一般不適用於香港,除列於附件三關於國防、外交及自治範圍以外的法律。連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也要有終審法院的提請才會解釋《基本法》。 0 |- b! W! |2 r7 T公仔箱論壇 V: _2 e! E$ i8 Gwww2.tvboxnow.com《基本法》還有一項安排,就是第95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協助,但必須通過協商及依法來進行。這亦是因兩地司法機構在組成、培訓、程序、措施等都分別極大。兩地在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程序差別更大。更因刑事法律直接涉及人身自由,故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更要小心處理。正由於有《基本法》這條文,故才有現行《逃犯條例》的規定,特首決定可一次過適用移交逃犯安排的權力,並不適用於內地。 N% W. r) a, O ! y- ?. ^6 M) T7 O0 e' w5 }, e公仔箱論壇發展至今,我看不到有甚麼原因要背離一國兩制的原意,要拆毀中港之間的法律區隔,強行把兩地的制度融合起來。其實兩地之間因政改之爭,相互信任不增反跌,這時候去把法律區隔拆除,只會製造更大猜疑及恐慌。4 D2 A f: x# [7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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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林鄭提出修改《逃犯條例》,把內地也納入適用範圍,並把立法會可以發揮的把關角色亦剔除,那實際上就是把原有保護香港法制、法治的屏障打開一個大洞,令內地那套法律可以突破原有的區隔,不用在香港立法,也能在香港產生禁制效用。這也違背《基本法》第95條的原意,香港特區若與內地的司法機關之間的司法互助,應通過協商來達到,也就是要有長期的協議,而不是用暫時性的一次過安排來蒙混過關。 J4 B q9 z!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