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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冇搞錯] 初中女生博客记录自己师生恋致老师被判刑 [打印本頁]

作者: lynn_angel    時間: 2008-11-11 09:21 AM     標題: 初中女生博客记录自己师生恋致老师被判刑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桃园县一名初中女生和蔡姓老师师生恋,多次相偕开房间“亲热”,女学生在日记和部落格留下两人“多彩多姿”交往纪录,让蔡老师被判八个月徒刑。

  校方表示,不清楚蔡老师与学生相恋的事,案发他已请调他地服务。蔡老师否认师生恋及猥亵,只说“两人互有好感”。女生则向法官说,不后悔和老师“有过一段情”。

  桃园地院调查,未婚的蔡姓老师原在桃园县某初中任教,与十五岁的女学生产生感情,去年六到八月间,两人多次出游、开房间,有搂抱、亲吻、相互抚摸等亲密接触。

  九月辟室温存时,老师有意和女生进一步亲热,但在紧要关头时,女生喊痛推阻,蔡因此煞车,并对女生说:“我可以等你准备好再来。”

  女生把这段恋情写在日记和部落格,内容包括“他带我逃课出游”、“好奇怪,为何常想念他”,她寄给蔡老师的电子邮件则有“我真的真的很怕痛”等描述。

  此外,女生也在日记记录与老师到九份等地出游、开房间、互相抚摸等情境,还有搂着老师脖子亲吻的照片,被她母亲窥见,四月指控蔡老师妨害性自主。

  蔡姓老师向法官承认带女生开房间,否认猥亵及性侵,不过两人“多彩多姿”的恋情,女生在日记、行事历、电子邮件、部落格都有详细记载,时间、地点、情境及心情感受都很明确,且都无责骂字眼。

  法官认为女生纯粹是留下心情纪录,并无陷害老师之意,认定蔡老师确有对女生猥亵,但未发生性关系,因此轻判。
作者: michaelyhlui    時間: 2008-11-11 10:26 AM

男未婚, 女未嫁. 並無發生性關係, 都罪名成立. 是否戀愛都有罪. 看來各地的法律差别真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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