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社運人士:「陸配明顯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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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hf-18
時間:
2009-2-6 03:09 AM
標題:
社運人士:「陸配明顯受歧視」
針對易華娟的遭遇,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娟萍表示,同樣的情形,如發生在外籍配偶,必須要犯罪判刑一年以上,才能強制出境;但陸配不管犯多小的罪,都可能被強制遣返。兩相比較,陸配明顯地受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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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娟要不要強制出境,事實上有行政裁量的空間」,王娟萍說,移民署引用法規「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時,「得」強制出境,而不是「應強制出境」,易華娟不必然非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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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萍透露,類似易華娟,只犯了「微罪」被迫離境,骨肉分離的案例,之前也有一例,那名陸配開車不小心,出了車禍,因此觸犯刑法,被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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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這樣的邏輯,「陸配那怕只是和人家吵架,罵了對方兩句,一旦被告誹謗成立,也得馬上打包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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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台灣的外國人,待遇則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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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萍說,根據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必須犯罪判刑一年以上,而且不是過失犯,才能強制他們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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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制出境權力太浮濫」問題,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之前曾表示,未來希望在強制出境前,先舉行一場公聽會,由這個機制來決定要不要強制遣返,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這項改革目前並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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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新移民社運團體委託立委徐中雄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也加入「遣返公聽會」機制,但本案連同行政院提出的兩岸條例修正案,上個會期根本沒進入內政委員會審查。
作者:
jjwah
時間:
2009-2-6 03:11 PM
犯咗輕微罪行不可以給–次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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