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據《新京報》報道,寶馬公司因在一則廣告中用了火箭形象,被中國運載火箭研究院告上法院。法院一審認為寶馬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9萬元,日前,因不服判決,寶馬上訴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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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第11期《看天下》雜誌上,寶馬公司發布了一則廣告,其中有一火箭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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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載火箭研究院起訴稱,寶馬公司發布的廣告中火箭圖形與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享有相關權利的CZ-2F運載火箭形象一致。寶馬公司利用中國長征運載火箭圖形商標及中國長征運載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關受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不正當競爭,且侵犯了運載火箭研究院的合法權益。一審時,寶馬公司辯稱,該公司與原告不存在競爭關係,使用這一圖形屬於對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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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決寶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CZ-2F運載火箭形象的涉案廣告;賠償運載火箭研究院9萬元。寶馬公司對此不服,認為不構成侵權,上訴至二中院。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