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浸會大學一年級女生為求與分手男友復合,在宿舍內向男友施以掌摑、滴蠟、「爆樽」等毒招毆打。女生昨承認傷人罪,透露男友甘願被打及拍裸照,更多次言語間說話侮辱被告。裁判官斥責女生可選擇原諒男友,否則便應放棄對方,即使男友甘心被打,女生亦不可以眼還眼。
) v5 O$ m, [5 \/ [. Y-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獲准保釋候判的20歲被告鄧萬盈,原被控傷人及刑事恐嚇兩罪,她昨承認傷人罪,恐嚇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 s5 x5 R, C$ l& F6 N. U2 m+ Iwww2.tvboxnow.com浸大發言人指出,由於案件尚未完結,故暫未能作出回應,但強調若鄧及其家人有需要,校方必會給予協助及提供意見。辯方亦透露,鄧現時已在浸大心理輔導中心接受輔導。
/ `0 q& |8 f4 R! |tvb now,tvbnow,bttvb每次均有大批友人陪同到庭的被告,昨亦呈上40多封由她本人、家人、教師及同學等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求情時指出,男方明顯有挑釁被告,令素有情緒問題的女友犯案,例如他曾不止一次向被告表示,自己對其他女性有性幻想,「事主有183厘米高,如果唔係做錯事,點會畀(身材較矮小的)被告任打?」% C, f0 }9 h, X: l: N- ~
辯方又引述被告指出,其男友不時「做錯事」,故被她「懲罰」;男友更曾向她表示「我淨係畀你打,唔會還手」,更一邊被打,一邊不斷道歉,事後更會「番轉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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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主任裁判官林偉權認為,即使男友同意,亦不代表被告可打人,「唔代表可以眼還眼」。他指出,若男友做錯事,被告或可選擇原諒對方,並做回朋友;如不想原諒,便放棄對方。「愛情並非一切,諗下自己前途、家人、朋友,佢只係你其中一個朋友。」案件會押後至8月15日判刑,其間等候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v( z2 n% U& d被告與男事主自2010年開始拍拖,今年5月8日下午4時許,男方造訪被告的浸大宿舍,兩人因瑣事爭吵,被告激動下先後以掌摑、滴蠟、「爆樽」等向男友拖虐。男友其後離開並到大埔那打素醫院求醫及報警,他向警方表示,由於他在今年3月提出分手,被告即表示會將他的裸照發送給其父親,又會損毁其住所。
' @, J7 ?+ Y& F; T* t$ A' Utvb now,tvbnow,bttvb被告兩日後到警署自首,警誡下承認曾毆打男友,但否認恐嚇對方,並指對方是自願提出拍裸照。男友經檢驗後,證實其頭皮有紅腫,頭部及身處多處亦有損傷,留醫一日後出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