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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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y% r% C/ c* H- ?5 S林姓婦人和小他9歲的鄭姓男子相戀產下一子,婚後夫家強力反對,鄭避不見面,林女因而訴請同居、給生活費,鄭則反訴離婚,且要8歲兒子的監護權。1 r" @- d8 u* J
法院最後認定鄭不尊重神聖的婚姻,視如兒戲,以為金錢可以擺平一切,判決不准離婚,但也同意維持兩人不同居的現狀;此外,鄭每月要給孩子1萬5000元,太太8000元的生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