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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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 U9 @+ N2 n. c0 w0 T7 a! o: V
+ a" i: {# G, ?9 T l! ttvb now,tvbnow,bttvb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 J( W0 o' }7 P1 Z% R. y
, k% S0 ]( O* P ~1 @/ ~* _. C 另悉,最高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29日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根據新標準,2012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