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偽證罪”,都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于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規定。公仔箱論壇8 f& Q, i3 ~/ D/ S. `: Y* |
2009年,廣東省江門市副市長林崇中,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然而,法院宣判之後,他沒坐過一天牢——他買通了河源市看守所相關警員及鑒定醫生,搞了假“保外就醫”。此案目前看守所原教導員和負責醫務室的民警,分別獲刑兩年半和五年。林也被重新收監。而做假鑒定的醫生卻毫發無傷,甚至還能繼續做鑒定。(《新快報》10月29日)公仔箱論壇* k- b Z5 g! G8 M/ R
保外就醫,本是一種對罪犯的人道主義制度,但就是有人能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于法外。在2008年廣東省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中,共糾正脫管漏管罪犯2951人,糾正率高達80%。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林不回江門,違法保外就醫就不會被查處。可見假“保外就醫”之泛濫。tvb now,tvbnow,bttvb$ f: Z. o* X7 X' y
問題到底出在哪裏?法律空白,制度漏洞。
1 i5 q ], o- w) R2 }( [公仔箱論壇 首先,判決前的偵查、起訴、審判的程序,法律規定相對細致,制衡嚴密。但在刑罰執行環節,法律銜接不緊密。公仔箱論壇* {8 t. o) J5 N! S0 I
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看守所、監獄本身就可以決定是否保外就醫;而檢察機關只能事前列席會議,事後得到備案,並不參與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保外就醫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但其實,審批保外就醫的程序,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保外就醫,事實上就是由監管方(監獄、看守所)一方決定,缺乏制約。
' K* t9 h3 D- ~7 f. d$ {6 D 而對保外罪犯的監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規定:保外期間,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對其嚴格管理監督。但怎麼嚴格監管,卻語焉不詳。公安部內部有一個文件,其中規定罪犯在“進行治療疾病以外的社會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但事實上,林崇中高調開著寶馬進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療疾病”,但當地公安機關並未過問。
r0 [9 E, B- V, `7 |& D 此外,林崇中為保外就醫,給醫生紅包,讓其做虛假鑒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醫院大內科主任蔣愛忠,醫務科原副科長張明傑,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醫,甚至蔣還是該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狀況鑒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這背後又有一個法律空白。刑法中的“偽證罪”,都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于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規定。* T- V" x+ w6 n* u
但就本案來說,蔣愛忠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並非不能認定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從而追究其受賄罪。退一萬步說,普通醫生出具假的病假證明,都要受處分;蔣張兩人收受賄賂,開假鑒定致貪官逍遙法外,至少應受到衛生部門的查處,怎麼還能繼續從醫,甚至參加“鑒定工作領導小組”?林崇中的家屬行賄警察,為何不追究法律責任?貪官非法被保外就醫,又為何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檢方和衛生部門需要給出一個說法。(徐明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