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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處罰同飲者”于法有據嗎?

 ,  描述: 陳英鳳
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係列“新政”。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一律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詢問。(《人民日報》2月15日)公仔箱論壇" f6 L- x5 q: F8 Q: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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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酒駕處罰同飲者有一個前提——“未盡到勸阻義務”,但即便如此,我認為這一做法還是值得商榷。tvb now,tvbnow,bttvb: N  J9 L' t4 d/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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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處罰行為,必須基于法律上的過錯。在法律上,司機具有謹慎駕駛的義務。司機酒後駕車,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險行為的過錯,在客觀上極易造成道路交道事故,事實上是對謹慎駕駛義務的違背。鑒于醉酒駕車給公眾和交通安全帶來的嚴重危害,出于長久治理的需要,法律加大對醉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提高法律威懾力,杜絕酒後醉駕行為,筆者深表讚同。但是,作為同飲者,他與司機之間並沒有法律關係,也沒有“勸阻、制止司機酒後駕駛”的義務。他們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和過錯,卻要他們承擔醉駕的不利後果,這不僅不符合法律上有關處罰的原則和精神,而且有失公平。而且,同飲者沒有酒精監測的相關經驗與專用工具,在客觀上根本無從判斷司機是否醉駕。6 F' l$ M+ K# b/ D0 A; ], @( {

5 e3 p9 e3 n( h. f# z/ q& f5 e公仔箱論壇按照這種邏輯和連坐思維,為了治理酒後駕車行為,那賣酒給司機的商店、提供消費場所的飯店、看到司機醉駕卻不制止的路人,是否都應該被“連坐”?顯然,這不僅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事實上,醉駕就是醉駕者自己的責任,治理酒後駕車是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不顧客觀情況,肆意將醉駕的責任擴大化,不分青紅皂白處罰一通,不僅侵害了普通群眾的利益,有關部門也有推卸責任之嫌。8 z( f8 t) Q; S9 _7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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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必須尊重憲法與法理,決不能隨意地增加公民的義務。作為同飲者而言,他們不是不應該制止、勸止司機的醉駕行為,但這只能是道德和道義上的要求,卻不能將其提高到法定義務和違法的高度,並予以處罰。

不必過度解讀“追責酒駕同飲者”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當地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的女性王某,因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受到了處罰。( 2月15日《人民日報》)9 r# ]6 O. @) h- h
  在若幹次媒體轉載中,核心都在“同飲者被處罰”,這恐怕是一種選擇性解讀。, X- P7 a5 m) u: H# o6 J
  按照濟南新政,未盡到勸阻義務的“同飲者”,沒有法律責任,接受的是批評教育,更進一步的,則是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起到警示作用。這就是說,酒駕同飲者將受到的連帶責任,僅僅是一種批評教育,而不是處罰。tvb now,tvbnow,bttvb' |8 Z0 K* L8 w3 J
  批評與處罰,顯然是兩個概念。追責只是一種批評手段,不僅可以解除公眾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的恐慌,而且更重要的是將促使警方對下一步依法進行詢問、抄告其單位等採取更為審慎的態度,謹防過度執法對公民合法權益構成侵犯,反而給自身帶來執法犯法的麻煩。
: K& q( z& t2 b2 l  本來,無論是警方還是社會,既有處罰酒駕的義務,更有宣傳教育“酒駕給個人和家庭以及他人帶來極大危害”的責任。當有人在餐桌上因被他人勸酒而導致醉駕乃至致人傷亡事故的,想必那些同飲者和勸酒者也是脫不了幹係的,民間早有相應的責任分擔先例,即使同飲者和勸酒者沒有遭到經濟索賠,但必然也會受到良心的煎熬和輿論的譴責。所以,提出對酒駕同桌進行批評教育也是有其民意基礎的,不妨逐步加以完善。(周稀銀)

一人酒駕全桌有責,合理嗎?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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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係列“新政”。(2月15日《人民日報》)
0 O* y# x8 I+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一個小調查+ n- k' o1 R0 C* D
  在新浪微博15日開設的關于“你怎麼看濟南規定司機酒駕同飲者將被處罰”的微博投票中,截至當天16點,已有4200多名網友投票。其中,49%的網友表示支持,認為同飲者勸阻酒後駕車體現社會責任;46%的網友表示反對,認為對司機酒駕同飲者追責要于法有據;5%的網友認為“不好說”。 公仔箱論壇  q- z/ ^/ G: K' D/ |
  反對方
+ Z( N& |$ T4 y! t3 C/ W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酒駕同飲連坐”最大問題是不具操作性
# Z9 Z4 b& w% }/ L. kwww2.tvboxnow.com  “酒駕同車”和“酒駕同飲”是兩個不同的場景,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酒後駕車會給社會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同乘者若能進行勸阻,從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將同乘者勸阻酒駕的這種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有著一定合理性。正因如此,在一些國家,法律早就規定了同乘者勸阻的法定義務。譬如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規定:“對于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tvb now,tvbnow,bttvb# |4 e3 i3 [: l3 P
  而“酒駕同飲”則是另一個概念。一方面,同飲者未必知道當事人是否駕車;另一方面,即便同飲者知道當事人駕車,也未必知道當事人酒後是否還會駕車。從這個角度看,同飲者有無勸酒,都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酒駕同車”則不同,同乘者大多與當事人熟識,並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能夠判斷當事人是否飲酒駕車。更何況,同乘者與酒駕者都是“當場被捉”,這就使得對責任追究有了可行性。
3 T2 w5 p1 f& X- _9 Y$ w8 gtvb now,tvbnow,bttvb  “酒駕同飲連坐”最大的問題,正是不具操作性。一方面,在“責任自負”的心態上,酒後駕車者往往不會“供出”同飲者;另一方面,警方也很難判斷同飲者是否曾予勸阻。也就是說只要“酒駕同飲連坐”遭遇“善意的謊言”,就會使追究“連帶責任”形同虛設。另外,“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這樣的“連帶責任”,既不能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也未必能起到教育的效果。(湖北 劉義昆)www2.tvboxnow.com4 f9 M; r6 Z" L4 a
  相對于酒駕,執法部門私自授權更危險
% f* L) O. M! ^- S4 A+ f6 vtvb now,tvbnow,bttvb  在酒桌上,明知道某人要開車而不勸阻其喝酒,那顯然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這是能夠理解的。但勸阻開車的同桌者不要飲酒,或者飲酒後不要開車,並不是法定義務。對未勸阻者進行處罰,就是將“勸阻”當成了法定義務,那就要有處罰的依據,無論是法律還是規定,幾條幾款都要拿得出來,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否則,憑什麼要對人家處罰?如若僅僅是因為自己站在了正義的名下,就可以處罰,那麼,天下正義如此之多,誰又不能假正義之名行邪惡之事?% B" F7 w$ ?$ o( d9 p# w9 T9 h/ n; e
  相對于酒駕之惡,執法部門私自授權更惡,因為執法部門私自授權,其權力的膨脹必然是無止境的,今天找個理由擴大一項執法權,明天找個理由擴大一項執法權,必然會逾越現有法律對其的規制,變成一個為所欲為的權力怪物,必然會造成權力對權利的侵害,比如對同伴未盡到勸阻者,本來只應受到道德的譴責,結果受到了行政的處罰。www2.tvboxnow.com3 ^* j/ E# u- N! G7 O% S
  從立法的角度來講,不能對未勸阻者進行“連坐”,是因為,領有駕照的人都應該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也即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他應該知道什麼是違法行為,也理當能夠獨立承擔自己違法的全部責任,對“未盡到勸阻義務”者進行處罰,難道是要將“未盡到勸阻義務”者視為醉駕的法定監護人,因其未盡監護責任,所以要承擔處罰?這完全講不過去。說到底,濟南交警部門的做法就是私自授權,其隱含的社會危害遠大醉駕,希望人們要看得透徹,不為“醉駕可恨”迷障雙眼。(湖北 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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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追究法律責任,不存在“于法無據”www2.tvboxnow.com6 n  K- S4 M4 H
  濟南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盧建昌稱,該追究責任並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是一種批評教育,即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起到警示作用。這就是說,酒駕同飲者將受到的連帶責任,僅僅是一種批評教育,而不是處罰。www2.tvboxnow.com# h: c& O, m- t4 b3 e
  批評,即指出所認為的缺點和錯誤以及所提出的意見。處罰,則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分為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三類。作為對酒駕同桌者的責任追究,顯然不可能使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與警方所解釋的僅為批評教育顯然不是一回事。6 q/ y2 A5 I# A4 l4 h( {1 ^
  一旦分清了處罰與批評的界限,並且搞清楚濟南新政只是對酒駕同桌者實施的一種批評教育方式,我們便會馬上得出“酒駕同桌者將被處罰”,僅僅是媒體和網友的誤讀,濟南警方之舉所謂于法無據和濫用權力也就不能成立。而且明辨了這樣的追責只是一種批評手段,不僅可以解除公眾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的恐慌,而且更重要的是將促使警方對下一步依法進行詢問、抄告其單位等採取更為審慎的態度,謹防過度執法對公民合法權益構成侵犯,反而給自身帶來麻煩。(江蘇 周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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