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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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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潘儉偉:不只違反貸款協議‧養牛中心觸犯公司法令
潘儉偉:不只違反貸款協議‧養牛中心觸犯公司法令
9 ~/ e. d, Q: J& G! c6 W行動黨宣傳秘書潘儉偉說,國家養牛中心公司(NF Corp)董事不只犯上刑事失信,同時也違反禁止貸款給公司董事和其相關公司的1965年公司法令。
# j. Q1 W/ E0 M- r7 p他今日在文告中說,政府和國家養牛中心公司簽署的總額2億5千萬令吉貸款合約,合約明確規定有關貸款只能讓國家養牛中心用來“建設和管理”一個國家養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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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F$ r# m7 \* j9 y. `8 ~“然而,很明顯的是,這些貸款已經被濫用在與養牛業無關的用途上,包括在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購買豪華公寓,以及在新加坡進行商業投資。”
; t. r. @" u+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他指出,國家養牛中心有限公司利用有關貸款,並進行種種收購及投資計劃的方式,不只公然違反貸款協議,也觸犯了公司法令。8 `* m+ [6 `& I/ @% s
公司禁貸款給董事
# N {- l2 ?+ Z/ ~ T“1965年公司法令133和133A條文闡明,一間公司是被禁止貸款給其董事或與其董事有關的公司,或為上述兩者提供擔保或保障。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E( F" }+ p0 A2 f
“至於一些可被允許的貸款,例如員工的房貸或和應承擔的預支開銷,也必須事先獲得股東批准,才算是合法的。% n y& S! F2 b8 v& n8 Z& M
“很明顯的,國家養牛中心有限公司並沒有事先取得在該公司持有黃金股的財政部的批准。”
' o. v) }# g' `7 t7 u7 R/ X# G- O另外,潘儉偉指出,公司法令133A條文將其禁止的範圍擴展到包括與貸款公司董事有關連的人士,包括其董事在有關貸款公司擁有20%股權的其他公司。
: j: Y; I# Z# R: X“公司法令第133(4)條文則規定,任何違反有關禁令的董事乃屬犯上刑事罪行,需共同及個別為其行為對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作出賠償。! N# q4 J t7 s3 G+ U$ `! O6 s5 M
有鑑於此,他呼吁總檢察署,不只要針對濫用政府貸款而犯上的刑事失信行為採取行動,同時也要針對國家養牛中心有限公司任意借貸給該公司董事和其公司進而觸犯了公司法令的行徑採取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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