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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妻遭偷窺案 雄檢澄清

雄檢今天說,趙姓立委妻子遭偷窺案,承辦檢察官以偷窺者未使用工具、設備偷窺,與刑法第315條之1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處分。 趙姓立委妻子於民國101年10月間在高雄醫學院廁所遭偷窺,被害人無法接受檢察官以不起訴結案,並因時值農曆春節,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已過7天內得要求再議的期限,表示不滿。 高雄地檢署表示,再議期間是以送達開始起算,且期間的末日若適逢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告訴人於102年2月21日(已過9日至17日農曆春節假期)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未於再議期間(102年3月1日)內聲請再議。 雄檢說,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是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始構成妨害秘密罪嫌。 雄檢指出,本案告訴人於偵查時即自陳被告未使用工具,是以雙眼偷窺。如果社會共識認為法律訂定有所缺漏,應擴大適用範圍,宜透過立法修改。 雄檢表示,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件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才構成,本案已就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構成刑責部分調查及審酌,認為要件不符。 至於涉犯性騷擾防治法及社維法行政罰部分,雄檢認為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認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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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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