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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遣返與否 中共只看利益和人脈?

潛逃大陸十七年後,白狼張安樂回來了。不過並不是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模式押解遣返,而是自行搭機返台投案。根據報導,即使在他登機前一夜,刑事局仍未放棄促使《協議》發功的最後努力,但大陸回覆「沒有規劃」、「無能為力」而斷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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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好幾十年時間,兩岸當局自恃「漢賊不兩立」而施行隔離政策,台灣海峽這道昔日先民們為謀生存而犯險跨越的黑水溝,一直是罪犯心目中的天堂路。無論是駕飛機、開炮艇、坐桶子(搭船偷渡)或游泳,只要成功到達彼岸,不僅所犯罪過一筆勾銷,甚至被奉為義士與英雄,前途光明璀璨,餘生安享高官厚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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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之回春化冰,多項合作協定之締結簽署,如此「美好時光」理應一去不復返才是,然而真實情況卻難符台灣人心之所向。即使四年前簽訂《協議》,明確規範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包括若干重大犯罪、經濟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刑事犯罪等項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主導權在大陸當局,而其執法履約則充滿權謀與彈性。 / Q3 [) ]!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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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當局顯然極度重視影響公共安全之恐怖攻擊犯罪,譬如今年四月的高鐵炸彈案,大陸公安即發揮超高效率,一日內逮捕飛越海峽天塹、乍抵溫柔鄉之兩嫌犯,交由我方押解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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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0 V- K& n% J7 S2 B《協議》中雖未提及追溯時效,但是去年十月大陸公安主動逮捕涉嫌掏空前中興銀行、畏罪逃亡大陸九年的前立委王志雄並交由我方押解回台。由此看來,經濟罪犯亦是大陸當局追捕遣返的重要對象,同時《協議》明顯溯及既往,不存在何時犯案、潛逃以及簽訂《協議》之時效性爭議。遺憾的是,《協議》顯然並非通案一體適用,而只由大陸當局依個案解讀判斷,決定後續作為。 9 Y# {% I0 `; q. u4 w" m4 l

2 u6 p/ N) {% l7 g: F+ H/ d' B在高鐵炸彈案之同時,法務部曾向大陸要求協助追捕九大外逃罪犯而未果,其中經濟犯罪的陳由豪,更由於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證而遭大陸拒絕遣返。當時台灣法界人士曾評論:「大陸身分證儼然已成為潛逃大陸通緝犯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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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問:難道兩岸交流的具體成就之一,即是以大陸身分證取代台灣海峽天塹,而成為罪犯的免死金牌與護身符?而判定是否給予身分認證並提供法律保障的標準,則是陳由豪這類繳稅大戶的金錢奉獻?遣返?不遣返?純粹只是利益和人脈的問題?大陸怎麼做?台灣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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