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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燧火社論:濫用誹謗法妄圖制裁媒體

打壓網路媒體,用誹謗罪來摧毀冒犯他的媒體公信力,對納吉政府無任何好處。如此粗暴做法,只會弄巧反拙,招致輿論撻伐,激起國內外獨立媒體聲援。危難當前,各界不容掉以輕心,一旦起訴成案後,惟恐引發網上的自我審查效應,自行過濾讀者來函及留言,勢必衝擊網路言論自由。接下來,團結對抗媒體公敵,就是所有獨立網媒與異議者的唯一選擇。
$ @6 j) L1 V) Z# b- T納吉上臺五年內,馬來西亞的新聞自由日漸告危,最新排名甚至比人權紀錄惡劣的緬甸還低。繼2013年先後撤銷《FZ日報》(FZ Daily)和《熱點》(The Heat)的出版准證後,納吉因不滿網絡媒體《當今大馬》刊出登嘉樓州變天危機的文章,擬提誹謗訴訟。這項動作,也讓他得以超越馬哈迪,成為馬來西亞首位起訴媒體的首相,長此以往,對國內媒體自由負面影響甚巨。2 n9 P  q& c, ~( ?
《當今大馬》刊發兩篇文章〈首相自食其果實例〉及〈納吉將花費多少來保住登州?〉,乃對日前登州政治震蕩發表公評,反映社會公眾之疑竇,本受憲法「表達意見自由」保障。在民主社會裏,任何人包括納吉為本身的權益訴諸司法救濟,均屬憲賦公民權利,我們應予尊重。但論及誹謗罪,須有具體的事證指出,且意圖散播或傳述,足以毀害他人之名譽實得入罪。登州政局劇變,因民選議員退黨引發變天危機,事屬可受社會評議的公共課題;而媒體的評論內容,誠為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之當然職責,並無逾越法律分際或專業倫理,當然不會構成誹謗罪,更不能以誹謗罪之法律責任相繩。
: J0 m" R& R0 G從政者作為公眾人物,自然無法回避公評,亦有義務接受媒體監督,虛心聆聽多元社會的意見。許多檯面上的政治人物無不掌握發言權力,其言論往往是公共利益所攸關,對任何不利於已的事情皆能公開澄清回應,可見絕非弱勢者。若動輒以誹謗罪名控告媒體,是濫用司法進行恫嚇,旨在製造寒蟬效應。《當今大馬》事後向當事人提供回應的權利,納吉卻以撤文道歉為唯一條件,還提出「審慎刊登讀者留言」要求,顯然已干預新聞自由,藉此打壓言論自由。www2.tvboxnow.com& M5 l9 s- m% c  C4 Y! c
國陣及其朋黨財團持有不少主流媒體股份,甚至不計毀譽互相勾結、收購報紙,已非新鮮事。這回打壓網路媒體,用誹謗罪來摧毀冒犯他的媒體公信力,卻對納吉政府無任何好處。這種粗暴的做法,只會弄巧反拙,招致輿論撻伐,激起國內外獨立媒體聲援。
8 k+ P- M) h& X) Z- [' A危難當前,各界不容掉以輕心,一旦起訴成案後,惟恐引發網上的自我審查效應,自行過濾讀者來函及留言,人人自危,勢必衝擊網路言論自由。2012年通過的「證據法令新增114(A)條文」就是旨在殺雞儆猴,對付網路言論的最新惡法。唇亡齒寒,接下來,團結對抗媒體公敵,就是所有獨立網媒與異議者的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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