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電/2014年的太陽花,大家還記憶猶新,此一事件在政治與法律上的意義,將對台灣產生長遠的影響,不論政治人與法律人,皆不可不慎。當時的太陽花運動主事者黃國昌、林飛帆等22人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以“公民不服從”為由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日前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此案屬於政治言論自由,以占領方式阻擋服貿協議,屬“最後之不得已手段”,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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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網路報今天社評說,我們認為,這是政治正確打敗了法律不正確,不僅是法院的自甘墮落,也將使台灣更為分裂,秩序更難維持,因為社會已失去公正的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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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判決論述有二,一是此案屬於政治言論自由,二是占領“立法院”為最後之不得已手段。在我們看來,這兩項論述不僅沒有說服力,而且無視於法律以及其所建構之秩序的尊嚴。我們先討論此案是否為政治言論自由範疇。無可諱言,任何人都有反對服務貿易的言論自由,但太陽花主事者是以強制手段阻止服務貿易協議的通過,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不就是以自己的意見強加之於他人嗎! www2.tvboxnow.com2 j/ a/ U; T S2 L5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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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保障人人都有言論自由,但各種不同的意見唯有透過制度的機制,亦即立法的過程,來處理社會各種衝突。如果某一種意見認為自己是絕對正確的,因此可以透過任何手段來貫徹其意見,那就不是民主,而是道德專制了。民主政治強調的是對程序的尊重,而不是意見的正確性。但我們從高等法院的判決來看,這些法官顯然認為只要意見正確,就可以使其手段合法化,這樣的法院只應出現在專制國家,結果卻出現在號稱民主的台灣,怎不令人驚訝! |